【洪伯昌】

安樂死的英文euthanasia源於希臘文,eu意為「好」(good),thanatos意為「死」(death),合起來意思是「在瀕死者明確要求下,刻意在他人協助下結束生命」。

不過由於安樂死引起相當多道德、倫理和宗教爭議,因此目前流於「一詞各表」的混亂階段,主要分為以下四種:

一、消極安樂死:在病患要求下,拔除維生裝置加速病患自然死亡,或由醫師為重症末期病患或植物人注射高劑量嗎啡,加速死亡。

二、積極安樂死:病患主動要求,由另一人下手致病患死亡。美國密西根州的凱佛基安醫師是最有名的例子,他在一九九八年替一名漸凍人注射毒藥,病人獲得解脫,他卻被判二級謀殺罪成立,得入獄服刑十至廿五年。

三、醫師協助自殺:由醫師提供資訊或方法,包括高劑量安眠藥或一氧化碳,讓病患自行結束生命。

四、非自願安樂死:在病患未明確要求下,由其他人決定結束其生命,美國佛州女植物人泰莉‧席亞佛即屬此例。

【2005-04-01/聯合報】

安寧緩和醫療

【台大醫院家庭醫學部醫師邱泰源】

我國目前每年約有2萬多人死於癌症,其中大部分都無法接受適當的臨終照顧,因此病人及家屬都承受了身、心、靈極大的痛苦;事實上,癌末病患所需要的是一種「全人照顧」,而安寧緩和醫療照顧所希望達到的就是善終的境界。

相對於傳統根除性醫學,緩和醫療的宗旨是,當以現今醫療科療科技已無法治癒的疾病,為了讓病患能解除生理上的病痛和症狀,於是改以人性化的醫療,以「不延長或縮短病人生命期限」的原則,提供全人、全家、全程及全隊的照顧,讓病患一方面免除身體的病痛折騰,另一方面也能在心理方面走得平和安祥,在靈性方面也能減少罪惡。

值得一提的是,有人會以為接受緩和醫療照顧便是放棄治療,或「終老於此」,但實際上,安寧照顧並非消極性地等待死亡。因為透過醫護、社工及宗教人士的團隊照顧及人性關懷,病人的身體舒適度、情緒變化及瀕死狀態,都有正向的幫助,許多病患也都能返家接受居家安寧照護,最後能了無遺憾地、尊嚴地走向人生的終點。

【2004-02-07/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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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許惠雯/台北報導】

安樂死牽涉了倫理、醫學及法律層面等問題,最主要的爭議在於「縮短」生命。由於安樂死涉及價值判斷,贊成及反對者往往立場鮮明,必須經由社會長時間形成共識,才有可能進行相關立法。目前全世界有安樂死法律或類似安樂死法律的國家不多,荷蘭與比利時許可的範圍較廣,某些國家准許消極的安樂死,台灣則未有規定。

人有沒有選擇死亡的權利?

每個人都沒有選擇出生的權利,那麼,死亡呢?若從生命應絕對尊重的觀點出發,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人都不應該結束自己的生命,更不可以殺害他人。另外,從基督教的觀點來說,安樂死違反了聖經中「不可殺人」的規範,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臨終前,也特別闡述他推崇安寧緩和療護、反對安樂死的立場。但贊成安樂死的人認為,病痛如果已經到達無法忍受的地步,人當然有選擇死亡的權利,他人應予尊重,安樂死是維護死亡權利的必要選擇之一。

醫生協助安樂死 是殺人嗎?

醫生的職責是「救人」,救人有沒有界限呢?安樂死的問題在於,挑戰醫生救人的「天職」,在某些情況下,醫生不再是延長生命的執行者,而是縮短生命的實施者。反對醫生可以協助安樂死的人認為,安樂死與醫生救人的天職是相互衝突的,醫生不應該幫助病人死亡。但贊成者則認為,醫生應該尊重病人選擇死亡的自由,如果醫生自己也願意,可以協助病人安樂死。

安樂死應由法律明文規定嗎?

從法律來看,多數國家仍將安樂死及幫助自殺列為犯罪。一般而言,不論想制訂何種法律,原本就先需要社會的共識,才有可能進入立法過程,最後正式成為法律。而像安樂死這樣爭議的問題,如果沒有經過社會成熟的反覆討論,尋求共識,根本不可能立法。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人認為,生命應受絕對尊重,法律更不應該放鬆此一界限,否則後患無窮。贊成者則認為,安樂死是維護尊嚴死亡之必然選項,不該被認為是犯罪。

不論從哪個層面來看,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安樂死若真合法化,越是弱勢的人越可能被迫安樂死,根本沒有所謂對生命的尊重可言;解決臨終前的痛苦,安樂死也不是唯一的選項,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達到一樣的目的,為何要選擇「殺人」?但支持者認為,安樂死不應該被排除在選項以外,這是正當的,並且應該受到法律的肯認。

 

【2006/11/02/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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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許惠雯/製表】
國名
安樂死相關規範
荷蘭
荷蘭國會二00一年四月表決通過安樂死相關立法,並於二00二年四月一日生效。安樂死只有在患者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沒有治癒的希望,在本人提出申請後,由法律、醫療、道德專家共組委員會審核,並需由另一位醫師複診。如係未成年患者,十六到十八歲青少年可和家長共同決定,十二至十六歲青少年則由家長或監護人決定。目前荷蘭政府已考慮到十二歲以下患者的痛苦,特准格羅寧大學可為十二歲以下的病童實施安樂死。

荷蘭準備將罹患絕症和痛苦難耐疾病的嬰兒安樂死、及懷孕二十四周以上墮胎,納入法規管理,但須跟執行成人安樂死一樣,接受由小兒科醫師、婦產科醫師及法官組成的委員會審查。

比利時
比利時於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讓安樂死合法化。請求安樂死的病患當時必須意識清醒,重複提出要求,而主治醫生須填寫申請表並與其他醫生商議後,方能施予安樂死。如果疾病末期的病人依法自己決定安樂死,並有某些其他配套的法律程序,進行安樂死的醫生將無罪。

法律明文規定醫生必須確定病人是「成年且有意識的」。病人也必須在本身的自由意願下,經由徹底與一致的思考後求死,而非來自外來壓力的結果。為避免訴訟,醫生也必須確定病人是處於「末期的醫療情況」,並且遭受因意外或絕症造成的「不斷且無法忍受的身體與心理上的痛苦」。

美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二○○六年一月十七日以六對三票裁決,支持俄勒岡州一九九四年通過的准許醫生協助末期病人自殺的法律。俄勒岡州的《尊嚴死亡法》是全美唯一允許醫生協助自殺的州法,由俄勒岡州居民兩度公投通過(一九九四和一九九七年),該法允許絕症病患提出服用有毒藥物自殺的要求,條件是醫師證實病患僅有六個月不到的生命,且病患具有提出此要求的心智能力,病患必須自行服用這種致命藥物。

最高法院裁決說,前司法部長艾希克羅在二○○一年企圖使用「聯邦管制物質法」(CSA),來起訴根據俄勒岡《尊嚴死亡法》協助病人自殺的醫生,是屬於越權。最高法院所持的理由是,布希政府引用聯邦藥物法的效力,並無法踰越奧勒岡州公投通過的安樂死法案,「國會的權力沒有大到可以破壞聯邦─州政府的權力平衡。」

法國
安樂死在法國尚未合法,但二○○五年四月十二日通過新法,就生命終期問題做出最後定奪,拒絕立法安樂死,但制訂了「放任死亡」權,允許停止治療或拒絕鍥而不捨的頑固治療。法案給「任由死亡」的權利開了路,但「不是以主動的方式—譬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英國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英國上議院封殺了一項允許醫師協助末期重症病患結束生命的爭議性法案。這項協助死亡法案師法美國勒岡州法律,允許醫生開立致命性藥方給病患,病患必須自行施藥但限於罹患無法承受病痛以及生命不到六個月的患者。上議院投票通過推遲這項議案,意即拒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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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許惠雯/整理】

在世界各地,都有重症病患或其家屬向政府爭取安樂死合法化,某些案例的發生,也引起當地民眾對安樂死議題的高度關注,以下就讓我們來瞭解一下各國與安樂死有關之爭議案例。

美國》植物人泰莉拔管與否 丈夫與父母對簿公堂

一九九○年二月,廿六歲的泰莉.席亞佛(Terry Schiavo)在家中昏倒,後來診斷出她因鉀離子嚴重不均衡而心臟衰竭,醫師懷疑可能源於飲食障礙併發症,之後成為植物人。泰莉的丈夫麥可堅稱,他妻子生前曾一再談到不要靠人工方式維生,但他拿不出白紙黑字證明,碰到岳家不同意拔管,只好上法院裁決。

打了七年的官司後,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麥可贏得佛州巡迴法官裁決可拔管。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拔管十三天後,泰莉逝世。泰莉的案子使得有關生命和死亡權利、以及預立病危時醫療指示(living will)的辯論,在美國方酣未歇。

法國》文森因車禍致重殘 母親及醫生協助其死亡

二000年九月二十四日,十九歲的文森漢貝爾(Vincent Humbert)在高速公路上遭遇車禍,全身癱瘓,不能言語也幾乎全盲,但是智力未受損傷。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他致函席哈克總統要求「死亡的權利」,總統回答他說「您期待的東西,我無法給予」。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文森的母親瑪莉漢貝爾為他注射一個劑量的巴比妥,文森陷入深度昏迷。二天後,文森死亡,醫院的醫療小組宣佈他死於「停止積極治療」。事實上,是起初將他搶救回來的修蘇瓦醫生見到文森家人的絕望,而決定拔掉呼吸補助器,再注射氯化鉀,令他快速死亡。文森的母親及修蘇瓦醫生皆獲不起訴處分,法國社會因也此深入反省以醫藥幫助死亡的相關議題。

日本》應中風老母要求 子餵母氰酸鉀致死

一九四九年,一名工人應中風全身癱瘓的老母要求,讓五十六歲的母親吃下氰酸鉀死亡。一九五0年四月十四日,法院判決指出,為了解除患者身體上劇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為,屬於刑法中緊急避險行為,不應受罰。這是日本法院首次承認有條件的安樂死。

台灣》王曉民遭車撞成植物人 家人不離不棄
王曉民於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學途中,被後方疾駛而來的計程車撞成重傷,隨後被判定為植物人,當時年僅十七歲。一九八二年開始,王曉民之母趙錫念就不停地向政府陳情,期望讓王曉民安樂死,但屢次陳情都無回音。

一九九六年趙錫念因胃癌過世,王曉民的三位妹妹在母親走後答應父親王雲雷,若父親比曉民早走,妹妹們將代為照顧。一九九九年,王雲雷撒手人寰,三位妹妹對姊姊不離不棄。二00四年,王家人將王曉民送到醫療機構靜養,並雇用兩名菲傭協助醫護人員代為照顧。「大姊活得很辛苦,也很殘酷。」王曉民的三妹王曉義談起姊姊王曉民,忍不住哽咽說:「我們不要再看到她那麼可憐,希望大家把她忘掉」。

 

【2006/11/03/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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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台北詩歌節4日晚間將在中山堂盛大開幕,今年將有多場跨領域的詩歌展演,包括布拉瑞揚的新舞作、黎煥雄的音樂詩劇場、石佩玉的光影戲,和侯季然、周東彥的影像詩等節目;此外剛出爐的「臺北詩歌大賽」首獎得主王榆鈞及評審團大獎得主王慈慧,也將於當晚特別演出。

詩歌節自4日起連續一周在誠品敦南店B2藝文空間展開,將有來自西班牙最動聽的帕可‧伊巴涅茲演唱會、馬其頓的凌厲抒情詩人索藍‧安切夫斯基、巴斯克的口語新傳人柯曼‧烏立柏、詩壇遊子秀陶與國內詩人對話交流,4日當天還與南海藝廊合辦「文學市集」,邀約富有創意的文學創意產品攤位,帶給大家情意濃惆的「秋之興」。

詳細活動可上網查詢http://www.2006tpf.com/。

【2006/11/03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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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6.11.03
方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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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3  中國時報
黃浩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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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喻不只是字詞的遊戲,而是與我們的認知活動以及思維運作息息相關的角色,在我們自覺或者不自覺的思維活動中無所不在……

 

隱喻是生活必需品

 

隱喻,一向被視為一種修辭文學技巧。作用是增強表達效果,充當文學語言表述的點綴與修飾。此一定位的認定源遠流長,在西方可遠溯至古希臘時代的亞里斯多德。

1980年語言學大師雷可夫(George Lakoff)與哲學大師詹生(Mark Johnson)合著《我們賴以生存的譬喻》(Metaphors We Live By)一書,以大量日常口語資料揭示:隱喻不只是字詞的遊戲,更是與我們的認知活動以及思維運作息息相關的角色,在我們自覺或者不自覺的思維活動中無所不在。大部分的概念體系本質上是譬喻性的,我們經由此一途徑建構了觀察事物、思考、行動的方式。普遍性、系統性、概念性是隱喻思維的三大特性:

1.普遍性:隱喻是語言的常態。經過長期約定俗成而進入日常語言並使人們習以為常。據統計,英語中70%的表達方式是譬喻性的。

2.系統性:立基於我們的經驗,並且有系統地存在於我們的文化中。概念譬喻藏在各種名稱的背後:電腦介面的建構(如:桌面譬喻),以及將網路架構成「資訊高速公路」、「百貨公司」、「聊天室」、「拍賣場」、「遊樂場」等等。正因為譬喻思維具有系統性,才使得這些應用成為可能。

3.概念性:隱喻表述涉及我們認識世界的方式,《我們賴以生存的譬喻》揭示了身體經驗在概念形成中的重要性。此一認識除了有助於瞭解人類思維運作的方式,更有助於瞭解各種文化間的特性與共性,更深入發掘我們的世界。

《我們賴以生存的譬喻》2003年再版補記中說:

我們如何進行譬喻性思考事關重大,可用以解決的問題無所不包:上至戰爭與和平、經濟政策、法律決策,下至日常生活的平凡選擇。……婚姻是一種夥伴關係、共同的生命旅行、世外桃源、成長的手段,或者是將二人結合而形成第三種實體?選擇以上任一方式將婚姻概念化會決定你的婚姻形態。例如:有一對配偶視婚姻如夥伴關係,而另一對則視婚姻如世外桃源。夥伴關係之責任承當與世外桃源之不受責任羈絆的特徵根本是南轅北轍。

高高在上/屈居下位

 

方位隱喻

《我們賴以生存的譬喻》一書詳細論證了方位隱喻(orientational metaphor)、實體隱喻(ontological metaphor)、結構隱喻(structural metaphor)三個隱喻思維的基本型。

人類的空間方位感知是一種最基本的能力,空間經驗也是人在成長過程中較早獲得的基本經驗。空間方位來自於我們身體與外在世界的相互作用之經驗,由這些基本經驗而獲得的有關方位的概念,則是人類生存中最基本的概念。人生而有前後之別,面向前方,眼睛對著前方,肢體的構造也適合向前移動。因為地心引力的關係,向上較向下費力。醒著或精神好的時候我們站、跳或直立行走,生病或疲累時坐下或躺下。於是「上」與「前」皆屬正面、積極的意象,而「下」與「後」則為其負面。將這些原初的具體方位概念投射於情緒、身體狀況、數量、社會地位等抽象概念上,便形成「方位隱喻」。

這些隱喻的來源域與目標域之關係並非任意搭配,而是有其事物性質和身體或文化經驗為基礎的。例如情感(如幸福)與感覺中樞運動肌經驗(如直立)之間有成系統的相關性,下沉的姿勢主要與悲傷、失望有關;直立、跳躍的姿勢是積極的情緒狀況。這就形成方位隱喻的基礎。「I'm feeling up」、「I'm feeling down」,「情緒高昂/情緒低落」等均源於此。此外還滋生出「質優居上」(如:上/下策、上等、上/下流)、「量多居上」(物價上漲/下跌)、「權優居上」(如:上級/下屬、高高在上/屈居下位)等各種隱喻概念網絡的延伸。

目中無人/漸入佳境

 

實體隱喻鍋

「實體隱喻」是說,實體感知與思維將抽象、模糊的思想、感情、心理狀態等無形的狀況化為有形的實體。此類隱喻包含三個次類:(1)實體與物質隱喻。(2)容器隱喻。(3)擬人化。除了我們所熟知的擬人與實體隱喻,我們時時在用而不自知的有容器隱喻:

我們是肉體存在的生物,通過皮膚表面與世界的其餘部分相連,並由此出發,經驗世界的其餘部分如身外世界。每個人都是個容器,有一個有界的體表與一個進出的方位。我們將自己的進出方位映射到其他具表層界限的存在物上。於是,我們也視它們如一個有內外之分的容器。

容器有裡、外、邊界,凡具有邊界特質的都可歸入容器隱喻範疇。容器隱喻可分為三個次類:(1)地盤;(2)視野;(3)事件/行動/活動/狀況。地盤隱喻的隱喻表達式如:出入境、出國、國內/外、出門/進門、離家出走等,以「邊界」為容器。

我們也會將無明顯邊界的事物範疇化為容器,如:山群、街角、障礙等。甚至將身體視為大小容器的群集,如:「心裡、眼中、離開我的視線、視野中、目中無人」等語。另外還有「參加/退出比賽、入會、漸入佳境、熱戀中」等也是將事件、行動、活動、狀況等視為容器,這也是抽象事物實體化的一種表現。

生是來,死是去

 

結構隱喻

至於「結構隱喻」,立基於我們的肉身體驗成系統對應。單純立基於肉身體驗的概念如:上下、進出、物體、實體等,屬於我們概念系統的基本面,沒有這些概念我們簡直無法說理或溝通,但這些單純肉身體驗的基本概念為數不多,往往僅止於指涉與量化。在這些作用之外,必須藉助結構隱喻使我們將談論一種概念的各方面詞語用於談論另一概念。

例如我們對「人生」的文化共識:「人生是旅行,生是來,死是去」、「一生是一日,老年是日暮」、「一生是一年,死是冬」、「人生是一場戲」等一系列譬喻概念。我們將生命視為有目標的活動,並且具有達到目的地的途徑,「生是來,死是去」。童年如「開端」,是「人生的起跑點」,老年如「路走到盡頭了」。我們形容人在為生存而工作是「謀生」、擔憂人生的「歸屬」、有「人生要有目標」的共識。知道並掌握「人生方向」的人通常受到尊崇。作人生方向之選擇時,我們會說「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不知選哪條路」(不知何去何從),抉擇錯誤是「誤入歧途」,錯了然後省悟是「迷途知返」,無法可想是「窮途末路」、「走投無路」。

【2006/11/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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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陳文發學生時代便喜歡泡在光華商場的舊書堆裡。他說:「我一拿起書,就產生偷窺的欲望,很想知道這些作家的面貌與生活。」1999年,陳文發果真拿起相機,走進台灣作家的生活。

「詩光流影:詩人群像攝影展」即起在台北南海藝廊展出至11月5日。這是陳文發第二次舉辦作家攝影展,7年來,他已拍攝了近百位台灣作家的照片。

照片裡,詩人吳晟走在田埂上,悠閒自足。「他在田裡最快樂,來台北時總是不太自在。」陳文發形容這位田園詩人。鏡頭前的蔣勳,站在自己的裸男畫作前比手畫腳、神采飛揚;陳文發認為,講課時的「蔣老師」不僅最迷人、也最能展現他的特色。

陳文發說,要取得作家的信任,還得對他們的人與作品有深入了解,才知道在那一刻按快門。

陳文發最「驚世駭俗」的一次舉動,是為蔣勳、陳克華、顏艾琳三位詩人拍攝全裸照片,登在報紙副刊上。「當時有人希望我拍明星式的裸照,我拒絕了!」陳文發很清楚,他的相機是用來「挖掘真實」的。

不少資深作家有年華老去的感慨,拒絕面對陳文發的鏡頭。已逝作家潘人木,足足拒絕了陳文發四年才肯為他打開家門。但這一開門,潘人木「從白天講到黑夜」,連心門也一起打開。

許多被文壇淡忘的作家,在陳文發的鏡頭前顯影。寫「好色賦」、「香園」等情色詩集的楊光中,曾是暢銷作家,資料卻不曾被收入任何一本文學選集。陳文發千辛萬苦找到了他。這位以描繪女人肉體引起爭議的作家,家裡充滿了各種充氣娃娃、女體雕塑。鏡頭前的他置身於一堆女體雕塑中,周圍的燈光卻暗了下來,「好像落幕的感覺。」陳文發感覺自己在跟時光賽跑。

【2006/11/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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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報/記者劉郁青/報導】

2006第三屆TAIPEI硬地博覽會即將在華山文化園區展開,今年活動不僅邀集董事長、大支、大馬戲團、阿弟仔、圖騰、潑猴、夾子、這位太太等樂團參與,更首次將音樂、影像與創意人結合,以「交換慾望」為主題,表達音樂人透過音樂、創意人透過影像或創作來抒發的創作慾望,而這次跨界的交流都將在硬地博覽會呈現。

硬地博覽會從11月10日至12日在華山展開,包括硬地&街頭演唱會、街頭硬地音樂大賽總決賽、台灣區FENDER選秀大賽、創意哈拉房、街頭影像激賞、街頭約會、賣藝大街等三天活動;硬地&街頭演唱會將自11日下午1時30分起到12日舉行,十多個樂團將輪番上台演唱。

博覽會期間也將全天播放「街頭動畫激賞」,包括「動畫舞語」、「音樂MV實驗室」、「神秘午夜場」三單元,共20部影片播放,舒適的帳篷空間讓觀眾能自在觀賞。11日舉辦的「創意哈拉房」將在派對中設計VIP ROOM半開放空間,讓參與者能閒聊哈拉;「街頭約會」則接受盲目約會的男女報名參加;「賣藝大街」則有夾子卡拉綜藝團無底價歌舞現場拍賣,以及自由創作人的跳蚤市場,詳細活動可上Street Voice網站查詢。

【2006/11/02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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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高捷都應多做一些演練,勿再「凸槌」。給人民一些信心,不宜因選舉將至,拿出來「秀」一下,更不宜因BOT就急著商業營運。

個人在台北捷運有多次實務經驗:以工程檢查總召集人的身分,整合土建、機電與系統(含電聯車、電力、號誌、通訊等),平均費需九至十二個月之長。時間自一九九九—二○○六年,成員中有各類不同領域專長及實務經驗的工程司組成;半夜至「行控中心」下達命令,自機廠發車、編組,離峰時段電聯車返回機廠,一次又一次的測試,找出最佳之調度與排班及問題所在。

駕駛員、控制員、站務員需多次的演練,始能熟悉工作環境的每一環節;每一車站之站務配合及各種特殊狀況的處理等。台北捷運在測試、演練皆以「中文」相互溝通,若中、英、日、德、法等語夾雜在一起,恐需額外的三個月來苦練,聽不懂列車掌指示是非常危險的;且對不同系統、國外已發生過的狀況,更需反覆模擬至熟練為止。

早期捷運第一條淡水線工程發包時,大型土建十餘標,機電系統標亦分水電、環控、號誌、電力供應、通訊、自動收費、電梯/電扶梯等外加電聯車(EMU),土建標之國際廠商含中、美、英、法、德、日、韓;機電系統標廠商有中、美、英、法、日、加、新等,專業分包部分更有其他外國參與,因此開會時要求以中文為主(初期外國籍廠商允許帶翻譯乙位進場),英語為次(必要之小型會議、商談),各(雙)方久而久之能對主要術語牢記心中,應用尚無問題,因此下達指令較易收斂及正確。當然測試計劃(含靜態與動態)若能完整,實務面於執行期間可減少問題發生。淡水線北投機廠有長達一千四百公尺供系統測試與模擬,甚至在出軌時如何依標準作業流程於最短時間內復元(尤其於進出機廠慢速行駛時),故測試演練時間不可少。

其實高鐵、高捷有不少專業的工程師,在台北是有經驗的。是否因「老板」不同,而少做了些該做的?然而交通建設、軌道系統,是今後國內值得開發,以解決北中南各大都會人口密集交通問題。唯更應以「安全品質」為最高管理首務。

【2006/11/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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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1  中國時報
黃凱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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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降低育嬰假門檻,讓三十人以下的中小企業員工也有福氣享受生兒育女樂趣。儘管許多中小企業的老闆叫苦連天,但若從長遠的發展來看,卻是對台灣長遠的祝福:

一、從社會安定看:家庭是社會基本結構,育嬰假除提高生育率,更有助親子關係的培養,使孩子心裡充滿被愛及安全感,孩子長大後,較能為社會帶來溫馨與安定。

二、從中年就業看:企業不願雇用中年員工,使中年失業令人恐懼;然而政府推動育嬰假後,許多企業勢必更樂意聘雇已經生兒育女的中年員工,來解決公司面對育嬰假的人事問題。這比政府要求企業聘員工時,不能有年齡歧視的規定要有效多了。

當然,我這樣的見解或許讓許多將賺錢擺第一的企業不認同,然而,賺錢不是要賺萬年財嗎?只有家庭安定,社會才會安定,企業也才能長治久安了。

【2006/11/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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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國,小說讀者有三分之二是女性。專家說這個現象大致有兩個原因:一是女人比男人容易相信別人所說的故事;二是小學生當中,女孩的語文能力通常比男孩強,暗示女孩比較容易進入文字世界。其實人類歷史上,女性很早就提筆書寫了,但多限於書信或日記等私人寫作。儘管法國女性閱讀人口眾多,能出書的女作家卻不多,成名的就更少了。

難道法國女人對文學創作的興趣遠不如男人嗎?當然不。事實上,寫作的女性人數相當多,但是作品能出版的可不多,因為她們當中有人只為自己寫,不尋求出版。還有,她們又要照顧家庭又要寫作,是否有餘力去找出版社呢?龔固爾文學獎評審委員丰素雅‧尚德納泃女士指出,在法國,和男性作家比起來,女作家確實太少了,背後暗藏一個大家不太願意明講的重大原因,就是「法國文壇非常大男人主義」。

法國女性在文壇上真是吃癟,以龔固爾文學獎為例,自1903年以來,只有九位女作家得過大獎。並非由於龔固爾文學獎的評審委員沒有女性,因為自1910年以來,就有女評審;現在的十位評審當中,有三位是女性。比起法國其他文學獎的評委組成,龔固爾文學獎的評審團是最女性化的。那麼,為什麼得獎女作家這麼少呢?這觸及了那個大家不願意挑明直說的「重男輕女」心態。尚德納泃女士本身也是傑出作家,據她說,以2004年參選龔固爾文學獎的兩百五十本小說為例,她特別留意小說作者的性別,其中16.5%是女作家。顯示出版社提出參選書單時,已經先從可不可能得獎觀點過濾了選擇。依據往例,他們肯定推薦男作家的小說參賽。

此外,法國文學評論一般對女作家的得獎作品比較嚴苛。從文學期刊和報章雜誌的評論文章來看,評論法國女作家作品的文章數量不多,即使有,許多是討論英語系的女作家。這個現象當然離不開法國文壇其實是由男性掌權。這些文壇大老不欣賞女性議題,像探討懷孕、嬰幼兒或養育小孩的母親等等,認為這些主題缺乏普遍性。不過,他們倒是推薦男同性戀的小說,不嫌這個議題也缺乏普遍性。英美女作家沒有這種性別歧視問題,但在法國,男作家遠比女作家吃香。

【2006/10/3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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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長期照顧腦性麻痺兒子、身心俱乏的母親向政府表達「希望立法讓兒子能安樂死」,此報導再度引發人們如何安排死亡,特別是有關「安樂死」沸沸揚揚的討論

筆者從事神經科三十年,服務照料過許多巴金森氏症、漸凍人,以及失智症、植物人的患者,深感「生」非我意,「老」和「病」更非己願,對於自己的最後「死」的過程,人應該有他自主的權利。

目前全世界只有比利時和荷蘭通過「安樂死合法化」,顯然安樂死並不能獲得世人的接受。在我國,生死哲學、陰陽民俗大異西方,要通過「安樂死立法」更不可能。另外,我們樂於配合患者要求「協助自殺」或「加工死亡」的醫師也一定少之又少。因此筆者建議,民眾與其苦求政府或醫師恩賜「安樂的死亡權」而不得,不如善用自己「治療的自主權」,幫助臨終的自己「迎接」死亡!

醫療行為中,往往同一種臨床狀況有不同的處置方式,不同的方式各有不同的目的、影響和舒適度,各人也會有不同的感受,一般人當然不可能清楚這些細節。但是,醫師法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病人有知的權利,當然就有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因此,實踐臨終尊嚴的方法很簡單,筆者稱之為「自主意識」死。

醫師們將病人病危時可能面臨的各種心、生理狀況和備應的各種處理方式,包括方法、內容、性質、可能結果,目的是延長生命或減少痛苦等儘量表列,在患者自認需要時,臨床醫師一項項預先向病人分析說明,由病人自己預先決定「接受」或「不接受」,然後簽署,爾後一旦某種狀況發生時,醫師護士依約施行。

此法除可兼顧病人尊嚴安寧的個人性、主控性、積極性,更可「不受病人臨終神智障礙影響」,家屬及醫師退居「被動」及「諮商者」,也可心安理得!最重要的是,我們可以合法地由政府和立法者手中,奪回自己的善終權。

【2006/10/3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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