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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在歐盟高峰會上,法籍歐盟雇主聯合會主席塞埃用英語發言。法國總統席拉克惱羞成怒責問他何以說英語,塞氏回答乾脆,這是國際會議,繼而話鋒一轉,批評法國正在走向經濟民主主義的死路。不久瑞典一家雜誌登載一篇文章「一個幽靈,經濟民族主義的幽靈在歐洲遊」,歷數歐美各國抵制新一輪全球化的怪象經濟學。

日月光的出走,給台灣人民帶來觀察此幽靈在台種種稀奇古怪現象的機會。

所謂的經濟民族主義,說得白一點就是:談(跨國)公司必論國籍,談股市必論地域,談經濟必論國家之利益。說得再白一點,就是要在經濟這個小白臉上刻出「本土」或「外來」的烙印。其實,經濟民族主義並非新玩意,它不過是冷戰意識的代理人。一九九○年「蘇東波」跨冷戰意識收起,但是全球化卻帶來新衝突,世界經濟發展速度顛倒,東快西緩,南勝北敗,各國為了保護自己,經濟價值民族化成了新武器。在台灣早於一九八○年代兩岸經濟開放之初,經濟民族主義便已顯靈,只是這種幽靈以「經濟民粹主義」命名更為準確。

台灣經濟民粹主義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政治指導經濟。經濟大政方針必討好政治利益集團,政治利益集團必討好選票。二用意識形態區隔經濟活動,製造經濟禁區。三炮製錯誤概念,如空洞化、依賴度等愚化民智。

在經濟民粹主義統治下,再也不會有遠見和變通能力的企業和商人。經濟民粹主義與自由民主格格不入,也與愛不愛台灣毫不關連,應該到了全民起而誅之的歷史時刻了。

【2006/11/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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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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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0  中國時報
紀大偉

 

    芭樂銷美國,在上周末大獲全勝。喔,我並不是在談大家擔憂的台灣水果,而是《芭樂》(Borat)這部「偽紀錄片」(mocumentary)。此片是美國票房最新冠軍,也將在台灣上映。片中男主角「芭樂」出身中亞的某小國,前往美國學習文化,鬧出無數笑話。

    此片辛辣挑戰「政治正確」(political correctness)──「政治正確」在台灣是指服從執政黨的意識形態,但是這個詞在美國是指不要歧視少數/弱勢族群(如,女性,同性戀,有色人種,猶太人等等)。在美國,政治正確是「最低限度」的禮貌;芭樂一到美國,卻不斷挑釁政治正確。他問美國的女性主義者「女人的腦子是不是又小又遜?」;他問獵槍店老闆「怎麼樣射殺猶太人最爽?」咦,此片竟敢捉弄猶太人!──原來主角演員自己就是猶太人,所以有「身分認同」的免戰金牌。許多猶太裔影評人甚至認為此片是諷刺佳作。

    我忍不住要說,這種「土包子進大觀園鬧笑話」的公式,早就是陳腔濫調。二十年前在台灣紅翻天的南非電影《上帝也瘋狂》就呈現「土包子」(黑人/鄉野)進入「現代社會」(白人/都會)的典範。幾十年來,「秦朝的士兵誤入香港茶餐廳」主題的香港電影以及「火星人在美國白宮迷路」的好萊塢電影,也都是這種公式的變奏。《芭樂》充份玩弄了這個老公式。此外,此片抓對了時間點:《芭樂》就在美國期中大選投票日的前幾天上映,聽了太多選舉語言的觀眾,正好可以走進電影院,目擊選舉語言如何慘遭潑糞。

 

    《芭樂》讓我聯想起台灣風行的「悶鍋」等等電視喜劇。《芭樂》和「悶鍋」都是極具「政治性」的:正因為民眾對於政治領域深感鬱卒,所以看見政治性的喜劇才會開懷大笑。如果大家不夠鬱卒,這些影視產品恐怕就賣不動了。我想要提醒:一如「悶鍋」愛搞「對號入座」(模仿政治人物),《芭樂》也大事模仿,而且是在模仿美國社會不敢說出口的對象:芭樂這個主人翁,活像中亞/中東的回教徒;芭樂出身的「落後」國家,雖然在片中標明是哈薩克,但我一直覺得「哈薩克」根本是「阿富汗」的隱喻。至於片中大量出現的前蘇聯符號(如,俄文),更讓我想入非非──大家還記得「冷戰」嗎?

    但我想問:這種政治性,是好事,還是壞事?如果大家對於公眾政治「一笑置之」(把政治人物拿來取笑一下,然後就置在旁邊,當作沒事發生過),笑聲又有什麼推轉社會的力量呢?笑過之後,還有什麼?

    名作家昆德拉吵熱了一句話:「人類一思索,上帝就發笑」。但這句話恐怕是二十世紀的化石。在犬儒主義的今日,我們只剩下這句話了:「上帝一思索,人民就發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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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

【編譯成怡夏整理報導】表現出色的職業婦女離開職場,成就更圓滿的家庭生活的故事,總能贏得媒體青睞,但真相到底是什麼?紐約時報記者麗莎.貝爾金2003年創造「出場革命」一詞,描述一群從勞動職場出走的母親,在當時的媒體刮起一陣旋風。其他媒體工作者急忙擷取身邊案例,描述婦女如何基於家庭因素告別職場的故事。但這顯然不是趨勢,根據兩項研究指出,美國婦女自動選擇「出場」來照顧家庭的故事都是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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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的遺囑,主要是告知家人,當我瀕危時,請停止無效急救,並將自己有形、無形的財產做個交代。目前我的保險受益人是慈濟和法鼓山兩大宗教團體,剛換的房子則正在考慮要做別的利用,可能將部分留給妹妹的小孩、或是捐作公益。總之,要想個辦法讓它更有意義地延續下去。

當最後一天到來,我會希望待在熟悉的家裡,聽著熟悉的音樂,在家人、好友的陪伴下離開,我希望大體捐贈,只要最簡單的火化、儀式就可以。

【2006/11/09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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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罹患肝癌,不知道自己還能活多久,那種面臨生命的不確定性,很讓人害怕,當時心裡一直有個聲音:「至少做一些事吧!」因此,開刀出院後我預立遺囑。遺囑的內容很簡單,主要是交代後事要怎麼辦、自己的心情又是如何,最重要的是,給父親及兄弟姐妹留下些文字。

我向來主張樹葬,等到那天來臨,遺體火化後撒在樹下,當家人思念我時,可以到那棵樹下看看我,更重要的是,我的生命彷彿也隨著大樹茁壯而獲得延續。在遺囑裡我還寫道,當我瀕危時,不要對我施以急救,倘若身體裡的器官還能用,我想要捐出來。

【2006/11/09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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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8  中國時報
觀念平台:遺忘就是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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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200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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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伯昌】

安樂死的英文euthanasia源於希臘文,eu意為「好」(good),thanatos意為「死」(death),合起來意思是「在瀕死者明確要求下,刻意在他人協助下結束生命」。

不過由於安樂死引起相當多道德、倫理和宗教爭議,因此目前流於「一詞各表」的混亂階段,主要分為以下四種:

一、消極安樂死:在病患要求下,拔除維生裝置加速病患自然死亡,或由醫師為重症末期病患或植物人注射高劑量嗎啡,加速死亡。

二、積極安樂死:病患主動要求,由另一人下手致病患死亡。美國密西根州的凱佛基安醫師是最有名的例子,他在一九九八年替一名漸凍人注射毒藥,病人獲得解脫,他卻被判二級謀殺罪成立,得入獄服刑十至廿五年。

三、醫師協助自殺:由醫師提供資訊或方法,包括高劑量安眠藥或一氧化碳,讓病患自行結束生命。

四、非自願安樂死:在病患未明確要求下,由其他人決定結束其生命,美國佛州女植物人泰莉‧席亞佛即屬此例。

【2005-04-01/聯合報】

安寧緩和醫療

【台大醫院家庭醫學部醫師邱泰源】

我國目前每年約有2萬多人死於癌症,其中大部分都無法接受適當的臨終照顧,因此病人及家屬都承受了身、心、靈極大的痛苦;事實上,癌末病患所需要的是一種「全人照顧」,而安寧緩和醫療照顧所希望達到的就是善終的境界。

相對於傳統根除性醫學,緩和醫療的宗旨是,當以現今醫療科療科技已無法治癒的疾病,為了讓病患能解除生理上的病痛和症狀,於是改以人性化的醫療,以「不延長或縮短病人生命期限」的原則,提供全人、全家、全程及全隊的照顧,讓病患一方面免除身體的病痛折騰,另一方面也能在心理方面走得平和安祥,在靈性方面也能減少罪惡。

值得一提的是,有人會以為接受緩和醫療照顧便是放棄治療,或「終老於此」,但實際上,安寧照顧並非消極性地等待死亡。因為透過醫護、社工及宗教人士的團隊照顧及人性關懷,病人的身體舒適度、情緒變化及瀕死狀態,都有正向的幫助,許多病患也都能返家接受居家安寧照護,最後能了無遺憾地、尊嚴地走向人生的終點。

【2004-02-07/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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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許惠雯/台北報導】

安樂死牽涉了倫理、醫學及法律層面等問題,最主要的爭議在於「縮短」生命。由於安樂死涉及價值判斷,贊成及反對者往往立場鮮明,必須經由社會長時間形成共識,才有可能進行相關立法。目前全世界有安樂死法律或類似安樂死法律的國家不多,荷蘭與比利時許可的範圍較廣,某些國家准許消極的安樂死,台灣則未有規定。

人有沒有選擇死亡的權利?

每個人都沒有選擇出生的權利,那麼,死亡呢?若從生命應絕對尊重的觀點出發,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人都不應該結束自己的生命,更不可以殺害他人。另外,從基督教的觀點來說,安樂死違反了聖經中「不可殺人」的規範,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臨終前,也特別闡述他推崇安寧緩和療護、反對安樂死的立場。但贊成安樂死的人認為,病痛如果已經到達無法忍受的地步,人當然有選擇死亡的權利,他人應予尊重,安樂死是維護死亡權利的必要選擇之一。

醫生協助安樂死 是殺人嗎?

醫生的職責是「救人」,救人有沒有界限呢?安樂死的問題在於,挑戰醫生救人的「天職」,在某些情況下,醫生不再是延長生命的執行者,而是縮短生命的實施者。反對醫生可以協助安樂死的人認為,安樂死與醫生救人的天職是相互衝突的,醫生不應該幫助病人死亡。但贊成者則認為,醫生應該尊重病人選擇死亡的自由,如果醫生自己也願意,可以協助病人安樂死。

安樂死應由法律明文規定嗎?

從法律來看,多數國家仍將安樂死及幫助自殺列為犯罪。一般而言,不論想制訂何種法律,原本就先需要社會的共識,才有可能進入立法過程,最後正式成為法律。而像安樂死這樣爭議的問題,如果沒有經過社會成熟的反覆討論,尋求共識,根本不可能立法。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人認為,生命應受絕對尊重,法律更不應該放鬆此一界限,否則後患無窮。贊成者則認為,安樂死是維護尊嚴死亡之必然選項,不該被認為是犯罪。

不論從哪個層面來看,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安樂死若真合法化,越是弱勢的人越可能被迫安樂死,根本沒有所謂對生命的尊重可言;解決臨終前的痛苦,安樂死也不是唯一的選項,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達到一樣的目的,為何要選擇「殺人」?但支持者認為,安樂死不應該被排除在選項以外,這是正當的,並且應該受到法律的肯認。

 

【2006/11/02/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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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許惠雯/製表】
國名
安樂死相關規範
荷蘭
荷蘭國會二00一年四月表決通過安樂死相關立法,並於二00二年四月一日生效。安樂死只有在患者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沒有治癒的希望,在本人提出申請後,由法律、醫療、道德專家共組委員會審核,並需由另一位醫師複診。如係未成年患者,十六到十八歲青少年可和家長共同決定,十二至十六歲青少年則由家長或監護人決定。目前荷蘭政府已考慮到十二歲以下患者的痛苦,特准格羅寧大學可為十二歲以下的病童實施安樂死。

荷蘭準備將罹患絕症和痛苦難耐疾病的嬰兒安樂死、及懷孕二十四周以上墮胎,納入法規管理,但須跟執行成人安樂死一樣,接受由小兒科醫師、婦產科醫師及法官組成的委員會審查。

比利時
比利時於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讓安樂死合法化。請求安樂死的病患當時必須意識清醒,重複提出要求,而主治醫生須填寫申請表並與其他醫生商議後,方能施予安樂死。如果疾病末期的病人依法自己決定安樂死,並有某些其他配套的法律程序,進行安樂死的醫生將無罪。

法律明文規定醫生必須確定病人是「成年且有意識的」。病人也必須在本身的自由意願下,經由徹底與一致的思考後求死,而非來自外來壓力的結果。為避免訴訟,醫生也必須確定病人是處於「末期的醫療情況」,並且遭受因意外或絕症造成的「不斷且無法忍受的身體與心理上的痛苦」。

美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二○○六年一月十七日以六對三票裁決,支持俄勒岡州一九九四年通過的准許醫生協助末期病人自殺的法律。俄勒岡州的《尊嚴死亡法》是全美唯一允許醫生協助自殺的州法,由俄勒岡州居民兩度公投通過(一九九四和一九九七年),該法允許絕症病患提出服用有毒藥物自殺的要求,條件是醫師證實病患僅有六個月不到的生命,且病患具有提出此要求的心智能力,病患必須自行服用這種致命藥物。

最高法院裁決說,前司法部長艾希克羅在二○○一年企圖使用「聯邦管制物質法」(CSA),來起訴根據俄勒岡《尊嚴死亡法》協助病人自殺的醫生,是屬於越權。最高法院所持的理由是,布希政府引用聯邦藥物法的效力,並無法踰越奧勒岡州公投通過的安樂死法案,「國會的權力沒有大到可以破壞聯邦─州政府的權力平衡。」

法國
安樂死在法國尚未合法,但二○○五年四月十二日通過新法,就生命終期問題做出最後定奪,拒絕立法安樂死,但制訂了「放任死亡」權,允許停止治療或拒絕鍥而不捨的頑固治療。法案給「任由死亡」的權利開了路,但「不是以主動的方式—譬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英國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英國上議院封殺了一項允許醫師協助末期重症病患結束生命的爭議性法案。這項協助死亡法案師法美國勒岡州法律,允許醫生開立致命性藥方給病患,病患必須自行施藥但限於罹患無法承受病痛以及生命不到六個月的患者。上議院投票通過推遲這項議案,意即拒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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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3  中國時報
黃浩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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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高捷都應多做一些演練,勿再「凸槌」。給人民一些信心,不宜因選舉將至,拿出來「秀」一下,更不宜因BOT就急著商業營運。

個人在台北捷運有多次實務經驗:以工程檢查總召集人的身分,整合土建、機電與系統(含電聯車、電力、號誌、通訊等),平均費需九至十二個月之長。時間自一九九九—二○○六年,成員中有各類不同領域專長及實務經驗的工程司組成;半夜至「行控中心」下達命令,自機廠發車、編組,離峰時段電聯車返回機廠,一次又一次的測試,找出最佳之調度與排班及問題所在。

駕駛員、控制員、站務員需多次的演練,始能熟悉工作環境的每一環節;每一車站之站務配合及各種特殊狀況的處理等。台北捷運在測試、演練皆以「中文」相互溝通,若中、英、日、德、法等語夾雜在一起,恐需額外的三個月來苦練,聽不懂列車掌指示是非常危險的;且對不同系統、國外已發生過的狀況,更需反覆模擬至熟練為止。

早期捷運第一條淡水線工程發包時,大型土建十餘標,機電系統標亦分水電、環控、號誌、電力供應、通訊、自動收費、電梯/電扶梯等外加電聯車(EMU),土建標之國際廠商含中、美、英、法、德、日、韓;機電系統標廠商有中、美、英、法、日、加、新等,專業分包部分更有其他外國參與,因此開會時要求以中文為主(初期外國籍廠商允許帶翻譯乙位進場),英語為次(必要之小型會議、商談),各(雙)方久而久之能對主要術語牢記心中,應用尚無問題,因此下達指令較易收斂及正確。當然測試計劃(含靜態與動態)若能完整,實務面於執行期間可減少問題發生。淡水線北投機廠有長達一千四百公尺供系統測試與模擬,甚至在出軌時如何依標準作業流程於最短時間內復元(尤其於進出機廠慢速行駛時),故測試演練時間不可少。

其實高鐵、高捷有不少專業的工程師,在台北是有經驗的。是否因「老板」不同,而少做了些該做的?然而交通建設、軌道系統,是今後國內值得開發,以解決北中南各大都會人口密集交通問題。唯更應以「安全品質」為最高管理首務。

【2006/11/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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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降低育嬰假門檻,讓三十人以下的中小企業員工也有福氣享受生兒育女樂趣。儘管許多中小企業的老闆叫苦連天,但若從長遠的發展來看,卻是對台灣長遠的祝福:

一、從社會安定看:家庭是社會基本結構,育嬰假除提高生育率,更有助親子關係的培養,使孩子心裡充滿被愛及安全感,孩子長大後,較能為社會帶來溫馨與安定。

二、從中年就業看:企業不願雇用中年員工,使中年失業令人恐懼;然而政府推動育嬰假後,許多企業勢必更樂意聘雇已經生兒育女的中年員工,來解決公司面對育嬰假的人事問題。這比政府要求企業聘員工時,不能有年齡歧視的規定要有效多了。

當然,我這樣的見解或許讓許多將賺錢擺第一的企業不認同,然而,賺錢不是要賺萬年財嗎?只有家庭安定,社會才會安定,企業也才能長治久安了。

【2006/11/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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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長期照顧腦性麻痺兒子、身心俱乏的母親向政府表達「希望立法讓兒子能安樂死」,此報導再度引發人們如何安排死亡,特別是有關「安樂死」沸沸揚揚的討論

筆者從事神經科三十年,服務照料過許多巴金森氏症、漸凍人,以及失智症、植物人的患者,深感「生」非我意,「老」和「病」更非己願,對於自己的最後「死」的過程,人應該有他自主的權利。

目前全世界只有比利時和荷蘭通過「安樂死合法化」,顯然安樂死並不能獲得世人的接受。在我國,生死哲學、陰陽民俗大異西方,要通過「安樂死立法」更不可能。另外,我們樂於配合患者要求「協助自殺」或「加工死亡」的醫師也一定少之又少。因此筆者建議,民眾與其苦求政府或醫師恩賜「安樂的死亡權」而不得,不如善用自己「治療的自主權」,幫助臨終的自己「迎接」死亡!

醫療行為中,往往同一種臨床狀況有不同的處置方式,不同的方式各有不同的目的、影響和舒適度,各人也會有不同的感受,一般人當然不可能清楚這些細節。但是,醫師法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病人有知的權利,當然就有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因此,實踐臨終尊嚴的方法很簡單,筆者稱之為「自主意識」死。

醫師們將病人病危時可能面臨的各種心、生理狀況和備應的各種處理方式,包括方法、內容、性質、可能結果,目的是延長生命或減少痛苦等儘量表列,在患者自認需要時,臨床醫師一項項預先向病人分析說明,由病人自己預先決定「接受」或「不接受」,然後簽署,爾後一旦某種狀況發生時,醫師護士依約施行。

此法除可兼顧病人尊嚴安寧的個人性、主控性、積極性,更可「不受病人臨終神智障礙影響」,家屬及醫師退居「被動」及「諮商者」,也可心安理得!最重要的是,我們可以合法地由政府和立法者手中,奪回自己的善終權。

【2006/10/3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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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成  中時人間副刊  (200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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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許韶芹/台北報導】 2006.10.26 03:50 am
http://www.udn.com/2006/10/26/NEWS/INFOTECH/INF3/35751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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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在經續會結束後的兩個月,回應「社會安全組」的結論,推動兩性工作平等法、勞保條例、就業保險法等與提升生育率有關的勞動法修法,目的是希望解決台灣社會人口高齡化、少子化的問題。

高齡化部份目前以準備制定國民年金法、發放老人津貼為主軸;少子化部份則曾由內政部提出經濟上的誘因———補助生育第三胎每月補助五千元的構想,然則至今都還在紙上談兵。

國家在面對何謂「合理人口數量」的思考架構下,一定對少子化問題憂心忡忡,因為少子化反應未來可資運用的勞動力短缺,國家無法運用代間勞動力的社會積累,提供支撐高齡化社會所需的福利服務。

在高度工業化的台灣社會,已無法靠傳統家庭關係進行安老與撫幼,有能力者申請廉價外傭協助照顧家中老小、無條件者恐淪為低收入戶自顧不暇;而一般中等收入的薪資勞動者,不是不想敬老、育幼,而是要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生存下來,只有減輕自己的負擔,不婚、不生,能拖就拖。

眼看勞委會提出修法方向,似乎簡化了原本沈重的社會問題。試圖透過擴大納入卅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勞工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來因應少子化的問題。試問兩平法實行四年來,三人以上的企業有多少勞工申請過育嬰假?恐怕申請最多的還是公部門的職工,原因是公部門工作相對穩定,申請者不怕沒有工作;而大企業縱使有部分女性勞工申請,也可能家庭有一定的積蓄,不一定非得雙薪收入才能過活,短暫退出職場不影響其養育子女的物質支出。

當然,擴大適用對象有立法的進步性,但刺激生育率不可只從企業是否准假、勞保多發幾個月津貼、保證回復原職等勞資關係間解決,還必須思考國家在勞動力再生產中的政治任務,民進黨政府敢不敢落實高喊數十年的「從搖籃到墳墓」國家社會福利政策,把勞動力養成的責任透過租稅公平的社會資源重分配,讓「幼有所養、老有所終」等社會發展願景,成為國人(包括企業界)因應少子化的社會共識,而非又要討好資本家又要勞動力再生產,不敢在租稅上動刀,只採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策略,使得中小企業主心態更趨保守、大企業卻毫髮未傷。

理性計算的勞工不會因為法令規定可領三個月的勞保生育給付、申請育嬰假有合計十二個月的津貼就決定多生幾個,因為生子容易養子難,一個勞動力養成少說廿年,要在一切市場化的社會中養育下一代,沒有國家的承諾是相當冒險的。承諾就是社會財富重分配,民進黨政府敢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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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5  中國時報
黃崇祐/台灣青年智庫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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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紅衫軍十月十日「天下圍攻」後,警方將幾位首腦函送檢方偵辦時,其中幾位首腦即指著「集會遊行法」是個惡法,而不認為自己有什麼違法的問題。

一般認為「集會遊行法」是個惡法的理由,是在於「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是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豈可使警方可藉由「集會遊行法」取得對民眾的集會結社可以事先核准的權力呢?這是不是授權警察可以有限制人民集會結社基本權的權限?

「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的確是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然而是不是被承認是基本權就代表可以無限上綱呢?試想,是否只要是涉及了基本權,警方就完全不可加以干涉?

討論保障「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等等的基本權時,是不是也該想想在您意氣風發地在街頭振臂疾呼的當口,對其他人帶來一些不方便的時候,事實上也是影響到別人的基本權了?您的基本權重要,別人的就不重要了?您也許只是透過集會遊行來表達您在政治上的一些看法,但別人呢?也許是在救護車裡亟待援救,也許在路上急著跑三點半,也許是急著到學校給孩子送個午餐,這些難道都是一些小事嗎?

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宣告當時的集會遊行法部分違憲,嗣後「集會遊行法」即隨之修正,使警方對集會遊行的申請,不可再審查人民所要主張的言論,也不可以憑空說會有什麼危險就不予許可。

至於現在的「集會遊行法」還保留採取「事先許可」制,這當然是有遺憾,可是或許還要想想,是否除了「事先許可」的制度外,還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讓人想占用車站就占用車站,想占用馬路就占用馬路,彷彿紅旗一舉就是得四海臣服?如認集會遊行須事先許可是個惡法,那就麻煩想個辦法看看,是否不要因此斷了別人的生路、財路,可好?

【2006/10/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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