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任昌/保險經紀人(中縣霧峰)

中南部地區老人會最近出現一股吸金熱,以「往生互助會」名義,標榜老人身後可領到互助金,大肆招攬會員。但也發生不少會費被侵吞,無法履約等爭議。如此亂象,據報導是「無法可管」,但事實上,那是明確違反保險法,不僅契約無效,且其負責人有不輕的罰責。

十三、四世紀的歐洲,即有「基爾特」制度,即工人或商人團體,對於會員的死亡、疾病、火災等事故共同出資以行救濟,此乃現今人壽保險的濫觴之一。至十六世紀商業人壽保險曾有變質為惡意以人命為質之賭博,而於荷蘭一度遭禁止。現今保險法定有「保險利益原則」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是家屬或有其他利益關係方可訂立保險契約,即是避免以他人之命為賭。上述往生互助會對會員死亡給付互助金,及招募者代付費用以寄望領取他人身後金之情況,與這兩段壽險歷史有很高的相似度,應可看出該互助會之保險特性。

衡以今之保險法對保險定義為「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往生互助會之會員交付會費,約定不可預期之死亡時,由互助會給付一筆金額,此情節與上述保險之定義,應是相符。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又第一百六十七條則有重刑得併科鉅額罰金之規定。

以上是歷史與法律之簡析,政府若有作為,應可輕易以法規範而消弭諸多弊端。但在政府作為前,該會之會員或有心入會者,請思考「除了合理的孳息,錢不會無中生有」最基本的道理,無健全的財務運作,那樣團體可能如老鼠會一般,錢越發越少,後加入者倒楣。另該類團體之負責人,請思考,不管國法是否會制裁,會加入該種互助者大多屬經濟弱勢民眾,欺詐他們的「棺材本」,能食寢安乎?

【2006/07/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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