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03  中國時報
凱倫/北縣蘆洲(上班族)

 

    最近在網路或者電子媒體都報導了一則令人遺憾的新聞,一位熟諳法律的男子公布他個人包含文字敘述及照片的虐貓行徑,事發後竟說虐待動物並非犯刑事責任,故無任何悔意。這似乎代表著他虐貓的惡行仍會持續進行,只是由明轉暗而已。

    看看歐美國,虐待動物的人都會被判以重刑,因為會虐待動物的人有極大的可能會做出傷害人的事,因為其人格已有偏差;反觀台灣雖有動保法,卻無法有效執行,問題在於其屬於行政罰,根本不痛不癢無法達到殺雞儆猴的作用,也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政府相關單位執勤了半天,最後被處罰的人頂多花錢了事或者拒繳,受虐動物數量當然就居高不下。

    今天是一隻兩個月的幼貓被虐待,並不會受到相關單位多大的重視;但若今天換成是一位兩歲的小孩,情況就會不同了。為什麼差這麼多?是因為動物不是人所以不需要重視嗎?虐貓的人會有繩之以法改過向善的一天嗎?若再不修法將動保法列為刑法,台灣的動物永遠無法得到應有的尊重及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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