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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許惠雯/台北報導】

安樂死牽涉了倫理、醫學及法律層面等問題,最主要的爭議在於「縮短」生命。由於安樂死涉及價值判斷,贊成及反對者往往立場鮮明,必須經由社會長時間形成共識,才有可能進行相關立法。目前全世界有安樂死法律或類似安樂死法律的國家不多,荷蘭與比利時許可的範圍較廣,某些國家准許消極的安樂死,台灣則未有規定。

人有沒有選擇死亡的權利?

每個人都沒有選擇出生的權利,那麼,死亡呢?若從生命應絕對尊重的觀點出發,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人都不應該結束自己的生命,更不可以殺害他人。另外,從基督教的觀點來說,安樂死違反了聖經中「不可殺人」的規範,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臨終前,也特別闡述他推崇安寧緩和療護、反對安樂死的立場。但贊成安樂死的人認為,病痛如果已經到達無法忍受的地步,人當然有選擇死亡的權利,他人應予尊重,安樂死是維護死亡權利的必要選擇之一。

醫生協助安樂死 是殺人嗎?

醫生的職責是「救人」,救人有沒有界限呢?安樂死的問題在於,挑戰醫生救人的「天職」,在某些情況下,醫生不再是延長生命的執行者,而是縮短生命的實施者。反對醫生可以協助安樂死的人認為,安樂死與醫生救人的天職是相互衝突的,醫生不應該幫助病人死亡。但贊成者則認為,醫生應該尊重病人選擇死亡的自由,如果醫生自己也願意,可以協助病人安樂死。

安樂死應由法律明文規定嗎?

從法律來看,多數國家仍將安樂死及幫助自殺列為犯罪。一般而言,不論想制訂何種法律,原本就先需要社會的共識,才有可能進入立法過程,最後正式成為法律。而像安樂死這樣爭議的問題,如果沒有經過社會成熟的反覆討論,尋求共識,根本不可能立法。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人認為,生命應受絕對尊重,法律更不應該放鬆此一界限,否則後患無窮。贊成者則認為,安樂死是維護尊嚴死亡之必然選項,不該被認為是犯罪。

不論從哪個層面來看,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安樂死若真合法化,越是弱勢的人越可能被迫安樂死,根本沒有所謂對生命的尊重可言;解決臨終前的痛苦,安樂死也不是唯一的選項,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達到一樣的目的,為何要選擇「殺人」?但支持者認為,安樂死不應該被排除在選項以外,這是正當的,並且應該受到法律的肯認。

 

【2006/11/02/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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