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6.12.14
江盛

 

    墮胎是複雜的社會、法律、醫學問題,婦產科醫師扮演的角色是相對微小但又權力巨大,他們的困境就如同莎士比亞筆下的哈姆雷特:「是生,還是死?」因為法律雖然賦予女人墮胎的權力,但面對每個複雜不同的醫學性個案(如畸胎、母親病危)、法律性個案(如強姦、家暴、亂倫)、社會性個案(如不想要的懷孕;像避孕失敗、經濟因素),醫師常常不知所措,乾脆「違法」拒絕婦女的請求。

    多年來我領教了一些醫師的兩面手法,他們執行有些墮胎案例,有些則拒絕。執行或不執行的標準是醫師或機構自己的價值觀點,但很多的情況根本是混亂的倫理抉擇。

    當婦產科醫師拒絕執行時,他們一點困難也沒有的可以拿出「尊重生命」的理由,甚至自我標榜救人(或是救胚胎?);但當他們執行墮胎時,這種醫師又會操弄說是為了婦女、其家庭及社會好,甚至說是為了醫學研究。執行與否常沒有標準,資深醫師可以命令資淺的醫師執行,同一標準自己的親戚、朋友、同事可以執行,沒有關係的女人,尤其是弱勢的女人如青少女、家暴受害者則受到差別待遇。至於形而下的醫師則往往不自覺的以道德之名,羞辱病人,更伺機以自己的無所作為展現自己選擇性的仁慈作風。很多現實的狀況是當婦女面臨不想要的懷孕時,其所遇到的不安、困難與羞辱其實是超乎社會大眾的想像。

 

    為什麼強制的三日思考期與強制的諮詢是惡法的原因,就在於強制的結果,並無法改變低迷的台灣生育率。政府應該提供的是和善的養育環境,而不是通過更加箝制的墮胎法。許多團體甚至醫師往往誇張每年墮胎數目到三十萬,甚至六十萬,但現今台灣每年生產數只有二十萬,這種誇張的估計是曲解事實別有用心,目的在造成一種台灣女人把墮胎當避孕的氾濫假象,一旦以尊重生命的大旗通過緊縮的墮胎法,馬上可以收割這溢出的數十萬,說成自己的功勞。

    臨床經驗上不乏許多要求墮胎者,即使法律賦予她墮胎的權利,卻一而再,再而三遭到不同醫院診所的拒絕。在英國墮胎法律規定醫師可以良心理由拒絕墮胎,但這種良心必須有誓詞證明,不能形成選擇性良心。就法理而言,台灣「墮胎法」修正草案應加入類似條文,否則法律賦予女人墮胎的權利,卻一再遭到醫師「違法」以不同理由拒絕,求助無門。

    每個選擇墮胎的故事都不相同,墮胎是婦產醫師很常面臨的問題,但也是婦產醫師教育訓練過程中最被忽略的一環。困難之處並不是醫學技術層面,墮胎也比自然生產安全十倍以上,墮胎的困難在於社會與法律層面。在尊重生命與尊重選擇的拔河中,並不容易劃出一條清楚的線,但是女人生育的自主權應該比較清楚,理當受到更多尊重。

    (作者為馬偕醫院婦產部醫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ovem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