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sex),教育部國語辭典當中的解釋有:一、人或物自然具有的本質、本能。二、事物的特質或功能。三、生物的種別或事物的類別。四、生命。五、生殖或情慾。六、脾氣、性情。七、範圍、方式。
 

「性別」則是「生理學上指男性、女性、雌性、雄性或其他可能的性別」(sex),與「社會學上指由社會文化形塑的男性及女性的行為特質」(gender)而「性行為」被解釋為「男女交合的行為。」從「性」、「性別」與「性行為」的解釋當中,我們真的看見「性別」了嗎?除了這些看得見的「性別」之外,能否還有其他可能?

        從這三個詞彙看來,「性」與「性別」被劃約為「天生生理」,是本質、生育的,偏於「本質論」的光譜;「性行為」更明顯界定出「男女交合」才算為「性行為」,將「異性戀情慾」予以標準、合理、自然化,不單教育部所編纂的國語辭典如此詮釋,許多人也是如此看待「性別」,如此理所當然的看待性別,期待只看到「女」或「男」,有套分類「男」或「女」,比較難以理解、接受「是女也男」、「不男非女」、「假男扮女」等「分類」以外的樣貌。

        會如此的歸類,有許多的因素,其中之一即是「異性戀假設」,並試圖排除「非異性戀」,像是同性戀、雙性戀、動物戀或是特別性癖好等,關於「性」、「性別」、「性行為」的想像,在於這套意識形態下,逐漸去習慣、視為當然而發展出「恐懼非異性戀」的意識、行為、言語、舉止或想像。

        「恐懼非異性戀」意識形態當中,最受到注意與討論的是「同性戀恐懼症」(homophobia),根據美國終止同性戀恐懼運動組織(The Campaign to End Homophobia)的定義是(裴學儒,2000:42):

 

 

 

對於同性戀者的一種不理性的恐懼,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恨意、憎恨與偏見。對於女同性戀、男同性戀和男女雙性戀的壓迫,便是根植於同性戀恐懼。

 

 

        「恐懼」可以說是心理狀態與社會價值的雙重交構,源於「不熟悉、了解」產生「刻板印象」,甚至已經成為「反射動作」。因此homophobia也是來自於不了解,予媒介相互形構,像是宗教、媒體、教育等建構「同性戀」為「病態」、「不自然」、「不健康」、「精神有問題」、「受過創傷」、「家庭不美滿」等想像,然而回顧過往歷史,這樣的歸類與想像是「偶然」並非「應然」!

        香港學者周華山、台灣學者何春蕤、已故法國學者Foucault等皆從不同角度進行詮釋,試圖去除對於「非異性戀者」的污名、壓迫。研究資料顯示,不管東方或是西方的歷史資料呈現,過往「同性戀」或是「異性戀」是不被「標籤/分類」出來的,但是當「醫療」、「法律」、「宗教」等三大體制明確建立後,「異性戀」逐漸開展為「霸權」,在這之前發生「獵殺女巫」事件,更加奠定往後培根所提出來的「科學」、「理性」、「客觀」等「準則」的衡量基礎,「歸納法」一度成為主流,其中經過不斷地分類、被歸屬等過程,維多利亞時代的「禁慾制度」則是從這樣的歷史建構下所產生的現象。資本主義萌芽於十四、十五世紀開展,更加支持「異性戀」並排除「非異性戀」,進一步化約成為「一夫一妻」的家庭模式,女性成為「再生產」(re-product)的角色,像是家務勞動、生育等,以支持並準備「主要有酬勞動者」,讓「有酬勞勞動者」回到家有個舒適、乾淨的「居住環境」,還有準備好的熱騰騰餐點可以享用,服侍「有酬勞勞動者」無微不至之外,還得準備下一代的「勞動力」,這樣的家庭型態經過不同的媒介進行倡導、鼓勵,演變為「標準家庭」,這樣的標準包裹著:「異性戀」、「一夫一妻」、「男有分,女有歸」,非此類型家庭開始被歸類為「異類」、「怪異」,「同性戀」被納入如此的歸類,開始「不被看見」、「視而不見」、「以為不存在」,甚而開始予以「污名」、「醜化」,這樣的恐懼情節不只出現在「異性戀者」,同時也出現在「同性戀者」當中,因為這是整套「意識形態」,我們都被教導、灌輸著這套「標準模式」(model),所以不只是「異性戀者」歧視、不齒「同性戀者」,某些「男同性戀者」也盡可能去除「看起來像男同性戀」的嫌疑。

        分類,不只是單純的「分類」,其中還隱藏著「排除」,排除非我族類,於性/情慾上也是如此,就前言所提,當強制機制建立之後,非「標準」則會被認定為「不健康」、「非法」與「不道德」,這套規則不斷地檢視並監視著我們的一舉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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