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3  中國時報 
林如森
施明德發起「百萬人倒扁運動」,被內政部認為違反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呼籲」監察院依法查處;內政部以政治的觀點看這場倒扁活動,認為募款是政治獻金,因此絕對適用「政治獻金法」。但是,如果把它視為一場活生生的「社會運動」,內政部的看法不但扭曲了「社會運動」在民主發展過程中的真正意義,同時也激化了與運動組織參與者的對立。

    發動社會運動,沒有資金是不可能成功的,就以四年前的「一一二三與農共生」農民運動來說,農漁會與農民打出「支持改革,反對消滅」的口號,因此很快得到認同,且迅速募集了三千多萬元,並理性和平收場。

    社會運動是集體行為的一種形態,也是一群人共同參與並推動某一目標或想法的活動,其參與者必須是廣大的群眾,而非少數個人,且必須有持續性,否則,曇花一現即消失,根本達不到目的。

 

    「百萬人倒扁運動」,基本上是以阿扁親信及家庭成員貪瀆為主要訴求,藉由社會運動的手段,逼迫阿扁下台;這項訴求從認同、共識動員,到集體行動要有一段漫長且艱辛的路程要走。

    從社會運動的發展階段看來,社運初產生時,認同組織理念的人可能較少,因此社運組織必須重新定義對運動具有意義的某些活動或事件,將運動組織的目標與原本的框架重新界定並予以延伸,使得參與者對活動和事件產生不同的詮釋框架,而與運動組織目標一致,而產生持續的認同。

    而社會運動的崛起及行動成員,較需要對詮釋基模在價值上及信念上進行澄清與補足,才能使結構上得以統一,凸顯訴求重點,使得社運集體行動框架適應外在環境的變化,以召喚或強化參與者認同。

    換句話說,在社會運動進行中,組織並非民眾唯一的消息來源或苦難的詮釋者,它必須和其它團體(例如政府、非政府菁英等),爭奪框架的詮釋及意識上的領導。在「一一二三與農共生」農民運動中,農會信用部被形容成黑金、毒瘤,「農漁會自救會」還被民進黨某些人說成是中共派來的「第五縱隊」。而「百萬人倒扁活動」,同樣被民進黨主席游錫堃說是「中共是藏鏡人」,這些動作無非是在爭奪框架的詮釋,企圖分化或爭取認同。

    因此,站在建構意義的觀點,掌握意義成為社會運動動員的核心策略,誰掌握意義建構的能力和議題的詮釋權,誰便具有較強的動員能力;這些從傳播媒體廣告文宣、記者會的召開、參與人員的培訓、危機處理與公關等等,每個環節都需要資金;例如「一一二三與農共生」農民運動,運動組織培訓的糾察隊從台灣各地農會調派進駐台北訓練,其食宿花費就要很多錢,但是這批糾察隊也成為當天十二萬人聚集,能夠理性和平收場,且不得留下垃圾的幕後功臣,因為他們訓練有素,能夠立刻揪出想破壞秩序或趁火打劫的不法份子。

    「百萬人倒扁」社會運動,後續還要看共識動員的能力,包括組織者「創造動員潛力」、「形成及啟動網絡」的能力、「激發參與動機」的能力,以及掃除「參與障礙」的能力;總之,要讓所有參與社會運動的成員或社會大眾瞭解「動員」的意義,取得共識。

    而目前挺扁者,包括政府高層、執政黨及其民意代表,以及阿扁總統本人,如果繼續與運動參與成員對立,包括對施明德募一百元違法的詮釋、對參與者抹黑,以及阿扁的逃避國外,其激化社會對立的程度,可能會更深。(作者為立德管理學院行銷管理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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