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02  中國時報
胡中瑋

 拜讀貴版十二月二十八日高榮志律師〈量刑精緻化邁進一步〉大作,筆者對於「法院真的邁向量刑精緻化嗎?」有很大的質疑,特為文回應。

    首先,法院制度的問題:眾所皆知法院法官每個月案件量大,光是開庭釐清犯罪事實、調查證據就要花上不少時間,再加上要寫判決書,法官也是人,「操」久了,也是會累的。這也使得我國法律訓練實務運作重「犯罪論」、輕「刑罰論」,此乃制度上不得不然。高律師認為法院因為台開案而朝著量刑精緻化的目標邁進了一步,筆者並不認同。實則,「台開案」是眾所矚目的案件,也受了行政高層、政黨、新聞媒體和民眾的關切,此案也是「內線交易」指標性的案件,自然裁判書的品質不能太差,所以筆者認為「台開案」並未真的使法院朝著量刑精緻化的目標邁進一步。當然若其他案件的被告都像趙建銘醫師那麼有知名度的話,筆者相信量刑精緻化的目標不止邁進了一步,而且是「大大」的一步。

    其次,就「刑罰論」問題:刑罰之酌量係規定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七條,該條所例示的各款,多屬抽象性提醒法官注意的一些情狀;至於這些情狀對於量刑有如何的意義,往往無法直接從法條規定中得知,而實務亦無清楚的例示,如何從考量這些種種情況中得出法官判決主文之刑度,恐怕只有法官自己本人比較清楚。

 

    對於具體個案,科以何種刑罰才能公正地「回應」行為人罪責、嚇阻其再犯、並有效矯治受刑人,每個法官因生活經驗及教育背景不同,可能有不同看法,因此很難做到統一量刑目的。甚至同一法官,對於案情類似被告,也可能因自己情緒或經驗轉變,而科以極為不同的處罰。高律師在文章中對於近來最高法院以發現實務上刑事法官「草率量刑」之弊病,並曾以此為廢棄原判決之理由,高律師並舉最高法院九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六五號判決為例說明法院朝向量刑精緻化的目標邁進。

    實則,筆者觀察分析最高法院九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六五號判決,是最高法院法官對於二審法官判決被告死刑之理由(被告等均毫無悔意,已無教育及社會化之可能性,而達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地步)不贊同,此乃法官因生活經驗及教育背景不同,加上判決死刑之效果嚴重,尤其是輿論廢除死刑之壓力,可能有不同看法使然,因此很難做到統一量刑的目的,更別說邁向「精緻司法」之路。

    筆者認同高律師所言如果我國沒有分離「論罪」和「量刑」的刑事程序,無異讓每個無罪答辯的被告,均陷入「進退維谷」的兩難之中。但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要有配套措施:諸如為了健全保障被告人身自由權、財產權和訴訟權,在訴訟制度面向應落實法官量刑「心證公開制度」,當法官依據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以下量刑時,應將其判斷之事實及所持之心證具體明白告知被告,讓被告在訴訟上有充分的攻擊防禦機會,確實保障其人身自由權和訴訟權,同時法官所作之裁判也易讓被告信服,減少上訴之機會,讓司法資源作更有效率的利用。

    當然,若要讓被告在訴訟上有充分的攻擊防禦機會,非運用公設辦護人、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無法畢其功,然而這會涉及國家司法預算、財政負擔及人民權利意識和律師倫理等問題,非本文篇幅和能力所可以處理。(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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