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3.15 
誰的文化資產
蘇偉碩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昨天的行政院會上撇清樂生療養院拆遷責任,並以副祕書長名義在時論廣場為文辯護,已將此案上綱為「全國性」爭議。其實,樂生療養院的文化資產價值早已為我國中央政府的文建會和地方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所肯認,文建會也曾在去年賦予樂生療養院「暫定古蹟」資格長達半年。可是上至中央,下至地方都忽略了一個關鍵事實:樂生療養院的文化資產價值,是屬於包括全體台灣人民在內的全世界人類與國際社會的!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樂生療養院完全符合該公約要求「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透過提供集體性援助來參與保護具有傑出的普世價值的文化遺產」的相關條件。因此,以「重大建設必有犧牲」為理由來破毀樂生療養院的政權,在國際社會上必然會被看成是和破壞古佛遺跡的阿富汗神學士政權一樣的野蠻,而這絕對不是以虛構的「工程延宕損失」和「全民埋單」所可抗衡的。

「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中更列舉有關「傑出的普世價值」認定標準,其中第四款即為「能彰顯特定時期人類歷史的類型建築物、建築或技術構造物、景觀」。行政院既然知道樂生療養院是台灣唯一作為彰顯在日據時代以來,以汙名和歧視漢生氏病病人遂行違反人權的強制隔離措施的「醫療史」建築群與場所,怎會不知道應該向聯合國世界歷史遺產審議委員會提報樂生療養院作為人類醫療史的那一段重大「錯誤與恥辱」時期的共同文化遺產呢。

該公約第四條則規定,各國領土內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是各國的「國家」的責任,樂生療養院作為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保存,絕非只是任何一個國內地方政府的權責所能承擔,而是台灣作為一個主權國家與國際社會一員的「國家責任」和「國際責任」!

樂生療養院在日據時代以來即作為「全台灣」漢生氏病患者強制集中隔離之唯一場所,現址地跨桃園縣與台北縣行政轄區,因遭受台北市政府興辦捷運工程之施工而面臨緊急保護之危機,早已不是單一地方政府所能處理之地方文化事務。且其在精省後樂生療養院由台灣省衛生處改隸行政院衛生署,更加明確其「全國性」之歷史地位,與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性文化資產不可同日而語。

因此從法而論,由台北市政府主辦的公共工程發生即將大規模破壞有「國定古蹟」甚至「世界文化遺產」資格的樂生療養院,行政院理應依法將此一爭議交付全民「理性論辯」,並由中央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照文資法命令台北市政府停工,再循程序找尋捷運路線與全民文化資產衝突的「兩全之道」。何必在輕率地駁回最高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不費錢又不費時」的兩全方案之後,又急於撇清行政院的行政與政治責任呢?

(作者為私立精神療養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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