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3.21 
別忘了女性自主權!
陳嘉鴻/北市(研究生)

昨日,拜讀〈當心,引狼上門…〉投書,筆者有不同意見。

二十多年來,儘管有許多性別平權運動團體不斷地努力,推展去除「強暴迷思」的概念--女性被強暴都是因為她穿得太暴露…,但是當遇上保守主義時,便又破功了。仔細檢視台灣被強暴之受害者,最小不過是幾歲的孩童,最長為七十多歲的老嫗,這些人會穿著性感嗎?很顯然地,這些人受害不是因為「穿著清涼」、「引人遐想」!這是典型「責怪個人」的伎倆。受害者製作筆錄時候,會不斷地被質疑:為什麼要跑去那裡?那時候有濃妝艷抹嗎?那時候是不是穿太少?活生生的強暴案件,硬是被轉移焦點了。

為什麼女性身著性感需要如此擔驚受怕?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第九條提到「人民之權利與義務」的概念,身體體現是受到保障的,裝扮可隨個人自由,但是,在台灣仍舊受到不少人的異樣眼光以及道德指責。國際上的人權宣言,也提到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在台灣,就這些受害地點而言,空間設計並不友善,燈光與駐點巡邏皆不足--這些都是可以經由政策與命令進行改善的。

當下的台灣社會對於女性夜間或是公共使用權尚未全然友善,近幾年來有所更迭改善。猶記得十餘年前,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在高雄失蹤遇難,當時社運界發起「女性夜行權」運動,不少作家也響應,誠如陳芳明〈血泊中的彭婉如〉一文開始提到那深痛的字句:「彭婉如的身影在黑夜裏失蹤時,台灣女性的尊嚴與信心也一起失蹤了。」因此,台灣女性的空間與身體自主權,是台灣人權的自尊與價值,需要共同去建構友善的環境,「責備女性受害者」的論調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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