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3.07 
誰來為藥師充電
鄭雁玲/台南(藥師)

立法院三讀通過藥師法修正條文,未來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才可執業;全國的執業藥師,每年應接受藥事人員二十四小時繼續教育,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藥師執業執照更新等等。

今年三月高雄市藥師公會的藥事人員五十三小時繼續教育課程,四十八小時都照規定排藥師和醫師,多的時數排其他人員(主任檢察官)上選修課程。畢竟我們執業藥師很缺乏一些法律常識,更需要了解執業相關的法律知識,保護自身的權益。但是如果聘請中學校長、水電工會理事長、建築師公會理事長來上溝通技巧課程,這合理嗎?

今年三月本人己經向台灣藥學會負責繼續教育的教授請教,獲得的答案是:只要是排溝通技巧(選修),無法可管的。目前負責審查講師資格的單位是台灣藥學會和台灣臨床藥學會,因為無法律可管,如何替講師資格把關呢?才會造成藥事人員繼續教育的溝通技巧選修課程己淪為胡作非為的工具,聘請中學校長上課,已經違反藥師繼續教育的精神。日昨立法院三讀通過藥師法的部份修正條文,是為了加強藥師的專業知識,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品質及維護藥師執業權益,進一步落實醫藥分業制度,才立法強制規定藥師應定期接受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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