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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俊瑋/博士生(台中市)
聯合報昨天報導中部有人以「往生互助會」名義招攬老人入會吸金,內政部雖發文告知「於法不合」,令人驚訝的是,內政部與地方社會局人員卻「霧煞煞」,竟不知要依據什麼法令管理。 按報導所稱之老人互助會,即為一種「類似保險」之業務。所謂類似保險者,實為經營保險業務,或以保險名義經營,但並未使用保險法上所列舉之保險種類名義。抑或未使用保險之名義,而以退休金、法律服務、平安險、保全、互助保證、友愛共濟、福利互助及互助聯保等名義經營業務,實則係經營保險業務。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足見此種所謂「老人互助會」為違反保險法之嚴重犯罪行為。 因此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法一三六條第三、四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以打擊不法。 不過,本問題亦反映出我國現行社會安全制度之嚴重缺失,許多老人於臨終時親人無能力辦理後事,或甚而無親人為其辦理後事。因此,各級政府官員應加強思考,如何改正我國社會安全之缺失,避免各種奇招怪術之犯罪行為出現,使老人成為待宰之羔羊。
【2006/07/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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