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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一、免受歧視(discrimination)的人權

 

每一位婦女、男性、青年人、老年人和兒童都應該享有免於其性別、種族、族裔、性向或任何其他情況受歧視的人權,以及其他依據免受歧視權瞭解基本人權。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則是針對免去性別歧視與差別待遇設立的各國公約,當中主要包含:擁有平等政治權、教育權、法律權與免去因結婚或是生育歧視,並設立專責機構加以監督與推動與婦女相關權利方案。

 

 

二、公約締約的各國

 

簽署各國有義務保證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且同時考慮到在聯合國和專門機構主持下所簽署旨在促進男女權利平等的各項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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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關於「性別/婦女」專責機構主要是「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會」,但是近幾年來許多不同的聲浪出現,開始檢視該單位的可行性與執行的廣度是否是原本設置的理想狀況,再來,則是因為FWCW的「性別主流化」概念進入台灣,讓許多婦女團體或是關心性別議題的團體開始進行省思,有團體大力倡導成立「性別專責機構」,以下先就「行政院婦權會的功能限制」作簡要的陳述,再介紹與整理這幾年在台灣持續討論與辯證的歷史脈絡。

 

 

 

    行政院婦女權益委員會

 

目前在台灣關於「性別/婦女專責機構」,以「行政院長召集的行政院婦女權益委員會」為代表,雖然該單位在跨部會層級推動了許多工作,但由於它僅是行政院任務編組的內部單位,沒有專職專責的委員、四個月開一次會。行政幕僚也僅是由內政部社會司婦女福利科一位工作人員以兼辦業務的方式支援,是否能夠有效推動性別平等工作,這是相當值得質疑與探究。因為缺乏法定地位與獨立的預算、人力與編制,也使得婦女權益委員會的工作,既沒有公務員可以累積處理與性別相關事務的經驗和意識,也缺乏實效和穩定性。

 

 

 

    台灣對於性別/婦女專責機構推動歷史

 

2002年】

 

台灣女性學學會自2002年9月開始,在會員的電子郵件平台,就中央政府是否應成立性別平等部的利弊進行熱烈討論。

 

2002年11月8日考試委員吳嘉麗於考試院,舉辦「政府組織改造中婦女權益主管機關之建制」座談會,邀請婦女團體代表、婦運組織工作者和學者,共同參與討論此事。2002年11月17日女學會召開以會員為主的「婦女與性別行政組織」座談會。2002年11月22日女學會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支持推動中央成立性別平等部。2002年12月25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十六次委員會議第二次會前協商會議,黃淑英提案,由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就「設立中央性別事務專責單位」議題,於各區舉辦公聽會,以廣納民間意見,作為政府決策之參考,同時協助基層婦女了解並參與政府組織再造工作。

 

 

 

2003年】

 

2003年3月17日女學會第十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為考量現實情境之可行性,同意修改本會立場,並支持推動「性別平等委員會」』。

 

「設立中央性別事務專責單位」東區公聽會,於2003年4月12日,在羅東市舉行。南區公聽會,於2003年4月19日,在高雄市舉行。中區公聽會,於2003年4月26日,在台中市舉行。北區公聽會,於2003年5月3日,在台北市舉行。

 

2003年7月3日,婦女團體拜會國民黨與親民黨女性立委,尋求支持成立性平會。2003年8月19日,婦女團體拜會民進黨婦女部,尋求支持成立性平會。

 

2003年8月21日,婦女團體拜會行政院長游錫堃,院長允諾支持成立性平會。隨後由行政院秘書長劉世芳及行政院政務委員葉俊榮出面召開記者會,公布此一消息。2003年10月1日,行政院組織改造委員會召集相關部會代表,由政務委員葉俊榮主持,討論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2003年11月13日,婦女團體拜會國民黨主席連戰,其表示願意支持性平會成立。2003年11月18日,婦女團體拜會台聯黨團,尋求支持性平會成立。

 

 

 

2004年】

 

2004年3月7日,婦女團體代表拜會民進黨與國民黨競選總部。兩組候選人的代表均簽署當選後將在中央政府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的同意書。2004年7月8日,婦女團體代表拜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葉俊榮,表達希望性平會能夠成為單一委員會的訴求。

 

◎小結

 

        雖然成立「婦女/性別專責機構」比較是屬於表面性或是形式上的指標,但是就現實層面而言,如果沒有一個或多個專責機構,可以有專有的預算與人員編制,很難長期、連續與深入的監督、分析、研究、蒐集相關的資料,以作為促進性別平等的依據,因此在這部分我提出且比較有設立專責機構的國家進行簡要介紹與其如何執行、設置的層級與關心的議題,希望在台灣進行爭論不休是否要成立「專責機構」可以作為參考與借鏡。

 

 

 

    參考資料

 

1.    張晉芬 〈性別主流化的實踐:婦女團體推動性別平等委員會的意義和過程〉

 

古允文、許雅惠(2001) 《設立婦女權益及福利專責機關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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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因應狀況

 

英國

 

1975年成立專為保障兩性機會均等的「平等機會委員會」。1997年之後,在首相辦公室下設有一個「婦女工作小組」,主要功能在提供政府和民間之間的溝通與對話機制,重點在於「跨部會協調、監督與評核」。

 

目前英國政府於推動兩性平等政策上,乃以舒緩婦女貧窮和促進兩性經濟收入平等為主軸,努力去消除兩性在經濟所得上的不平等。

 

義大利

 

1984年成立,由首相召集的全國性別平等委員會。義大利的性別政策基本上停留在「禁止歧視」與「促進機會平等」的階段,政府不管在勞動市場、家庭角色以及社會參與和政治參與上,所干預的範圍與強度,仍是屬於殘補式的福利供給。到了1997年,義大利推動”The Italian Plan of Action”是承襲自FWCW當中的”empowerment”與”mainstreaming”要點,而推出該政策,政策中著重:1.政治與制度面的行動;2.經濟與社會面的行動。

 

芬蘭

 

設有「兩性平等調查工作室」及「社會事務與健康部」,主要負責有關健康、家庭、社會福利、工作安全、環境與健康、社會保險、保險和性別平等八大項工作。

 

挪威

 

相對機關是「兒童與家庭事務部」(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Family Affairs)、「勞工與政府行政部」(Ministry of Labor and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和「健康及社會事務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瑞典

 

婦女事務則是散佈在「社會安全處」、「社會服務處」、「健康照顧處」、和「公共衛生處」。瑞典對於兩性平等的重視,已經遠遠超過設立一個專責機關來負責,而是把所有與女性、性別先關的議題平均分散到各個部會的業務項目中,並責成每個部會、單位都時時把促進性別平等一事放在心上。

 

紐西蘭

 

1986年即成立婦女部(the Ministry of Women’s Affairs),負責擬定婦女政策及提出政策性建議,其主要任務在於提供品質良好的建議以增進婦女生活的福祉。婦女事務部的施政重點最早著重於婦女的健康問題上,其次則致力於提升婦女地位,除此之外,該部也負有對電影、錄影帶和出版品進行監督與檢查,以及致力提升婦女在政策決策過程的參與,從非政府(NGO)到公共部門,尤其是政府中央層級的部會首長提名,該單位重點在於扮演一個政策規劃與研究的角色。

 

南韓

 

2001年成立性別平等部(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直屬於總統,並且有專屬的年度預算與承辦人員,負責性別研究、法案推動、性別意識推廣與法案執行評估等工作。

 

日本

 

2000年即根據「性別平等社會基本法」,制定 「基本藍圖」(Basic Plan),並於內閣設立「性別平等議會」,由十二位內閣閣員及十二位學者共同組成,由首相擔任主席。整個內閣各部會首長則共同組成「性別平等促進總部」(Ministry of Gender Equity,MOGE)。從女性主義的理論與實踐進程來看,南韓仍是屬於「制定反歧視法」和「制定中性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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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n 15 Sun 2006 02:05
  • FWCW

Fourth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Beijing Declaration:緣起

1995年在北京舉辦的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中,以平等、發展與和平為標的,強調女性的多樣角色與境遇,並促進女性增能(empowerment),於經濟權部分,則是促進女性經濟獨立;政治權部分,素求讓女性可以加入會議決議過程,並於當中有能力與權力進行討論與決議。

以經濟成長、社會發展、環境保護(永續發展)、與社會正義的發是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與消弭貧窮。同時,確定全球聯盟與在地化發展的相互對話與交流,以「和平」為前提,進行裁軍與消滅核武。

婦女權益與安全面向,會議宣言將男性的角色轉化為「參與者」,而非是之前的「旁觀者」,並將性別平等的內容納入教育體制當中,在教學內容與教育形式部分都追求性別平等的願景。

於「北京行動宣言」當中,正式提出一套重要的概念與行動策略-「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要求各國將性別平等作為政策的主流,此概念是〈北京宣言〉當中相當具有代表性的行動策略與檢視方式,主要以「性別」觀點切入各個議題,以此觀點切入政策等公共事務,從原本的「婦女」到「性別」的標則,更進一步闡明「性別平等」(gender equality)的決心與執行方向。

延續上面所級的概念帶入執行層面,以公共政策為例,公共政策的規劃都要帶入「性別因素」的考量與設想,從原本較為消極、片段、補救福利式的救助與服務到積極、全面、整體規劃方式的策略,當中帶入性別的角度對政策等公共政策制定進行審思、反省與監督並達到「積極的性別平等」,但是性別平等只是專指婦女福利,因為於制定過程當中讓男性、女性都有其協商的可能,並成為決定關鍵者(decision-makers),其中第一步責需要明確的指出關於「性別」政策面向有建設性的取向;第二步則需要檢視政策資訊的可及性;第三步則是因為性別面向而涉及不同選擇(options)進行評價;第四步則是針對執行與策略以性別的角度與考量進行協商(consulted);最後則是選擇並合併以上步驟反映出「性別平等」的議題(issues)。

因此,性別主流化主要的訴求是要求政府全盤地檢討目前勞動、福利、教育、環保、警政、醫療等政策裡,隱藏著的性別不平等,重新打造一個符合性別正義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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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概念於一九九五年的〈北京宣言〉當中提出,其觀念主要以「性別」觀點切入各個議題,以此觀點切入政策等公共事務,從原本的「婦女」到「性別」的標則,更進一步闡明「性別平等」(gender equality)的決心與執行方向。
公共政策的規劃都要帶入「性別因素」的考量與設想,從原本較為消極、片段、補救福利式的救助與服務到積極、全面、整體規劃方式的策略,當中,帶入性別的角度對政策等公共政策制定進行審思、反省與監督並達到「積極的性別平等」,並於制定過程當中讓男性、女性都有其協商的可能,並成為決定關鍵者(decision-makers),其中第一步責需要明確的指出關於「性別」政策面向有建設性的取向;第二步則需要檢視政策資訊的可及性;第三步則是因為性別面向而涉及不同選擇(options)進行評價;第四步則是針對執行與策略以性別的角度與考量進行協商(consulted);最後則是選擇並合併以上步驟反映出「性別平等」的議題(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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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54116.jpg最近在ptt的女性主義板上有一連串的討論,其中論及到關於「性別」是天生的還是後天造成的?簡單的說,就是「本質論」與「建構論」的紛爭。研讀不同網友的發言與反覆討論之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並試圖論證「性別」不單是本質,而是偏於「建構」光譜。
 

        一位著名的人類學家M. Mead[1]1950)一則著名的研究:《三個原始部落的性別氣質》,親身赴薩摩亞群島進行觀察、紀錄、分析,研究結果直指著並應證:性別氣質是由文化社會所建構的產物。

        阿拉佩什人嚮往的是溫柔、敏感的男人與溫柔、敏感的女人結婚;蒙杜古馬人像往的是暴烈的、攻擊性的男人與暴烈、攻擊性的女人;德昌布利發現到男性是溫柔、敏感的,女人則是暴烈的、攻擊性。如果說性別是偏於「本質」,於各個部落都應當是像我們所認知的:男性暴烈的、攻擊性,女性溫柔、敏感,不過事實真的是如此嗎?這個論證於五十五年前就受到應證。

        M. Mead1950)更切確指出:一旦是會公然申明要男孩要勇敢、女子可以怯弱,並且禁止男子表現怯弱、鼓勵女孩表現怯弱、柔順時,社會對這一問題的態度便更加明朗-將勇敢、蔑視懦弱、憎恨在危險和痛苦前畏縮退讓等特質和態度視為男子的行為風格;而動輒公然表現怯弱、痛苦之類的特質和態度則被視為娘娘腔,這樣的男性大多是受到打壓、欺負、責備、受罰的,這樣的例子在生活週遭顯而易見,像是哭泣掉淚,對於男孩與女孩的標準不一,男孩總被要求要勇敢、不能輕易掉眼淚,因為「男兒有淚不清彈」,這皆是社會建構的過程。

        關於「哭泣」的部分,M. Mead1950)更進一步的指出使其印象深刻的情形:阿拉佩什人的男性比女性更喜歡流淚,性情也更為溫柔,這樣的性格一直到成年之後都是如此。我想問的是我們常常都會認為「性格」本來就是天生的,若是如此,本質或是自然是不是應該更趨於「原始部落」呢?然而,這三個原始部落的性別氣質完全不同,更進一步的問:到底什麼是「天生」的性別?似乎很難說性別是完全天生的,當然也不能說是完全是由社會建構的,不過從這個研究當中可以看得出來,「性別」型構與不同社會文化所型塑有相當大的關係。

        除了M. Mead1950)的研究指出性別是建構之外,近年在台灣社會科學引起廣泛討論與引用的學者:Foucault,他的著作更細緻的說明與探討「社會建構」已經遠遠超過「本質」影響著我們,我就用其《性史》(History of Sexuality)來進行更進一步的論證。他的著作多以歷史研究當中的系譜(genealogical)方法進行研究,主要呈現「性行為」受到資本主義與父權制度建構而「改變」。「同性戀」這個名詞是受到後來社會所出現的名詞,不論中外,在中古時期同性之間的親密行為,甚至是性行為並不會受到譴責,有時候反倒受到讚揚,那個時期並沒有關於「性傾向」的分類。到了資本主義開始起步發展的時候開始予以病理化、不正常化,就Weber所言:資本主義的原起與清教徒有相當大的關係,簡單的說,資本主義結合著宗教一起壯大,開始崇尚異性戀一夫一妻制,這是為什麼呢?因為男性勞工到工廠工作受到剝削之後,回到家庭還有個女性作為後備:做家務,讓丈夫回家有食物、得到休息;同時也為丈夫生個孩子,孩子的誕生同時也是未來的勞工,這些勞工受到剝削以壯大資本家,若是不服膺如此的家庭型態,開始被冠上「不道德」的標籤,後而歐洲產生大規模的「獵殺女巫」即是一個相當震撼、難以想像的狀況。

        在此同時,醫療、律法也逐漸成形,醫院的設置一開始是為了受傷的勞工所設置的擗護所,律法是因為資本家為了擔心勞工逃跑所制定掌握勞工的工具,也成為檢視「是否為『標準家庭』」的依據,不婚、離婚、同性間性行為、性行為活躍的女性、不是為生育所進行的性行為都受到譴責。從這裡可以拉回台灣的歷史脈絡,於十多年前我們多認為離婚是不道德的,「不婚」會受到熱烈觀注,「自慰」也不被允許,但是近年來的狀況呢?似乎不是如此,離婚與不婚已經不再那麼受到異樣眼光的對待,「自慰」也只是一種性行為而已,這些都無關道不道德,如果要談什麼是自然,我想上古社會與現今社會比較起來是較偏於自然的,因為沒有資本主義行起與影響,那是否有倡導或是讚揚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呢?情況似乎不是如此。

        Foucault 兩本作品-Discipline and PunishHistory of Sexuality-中提到:不單只透過「意識形態」(ideology),同時後透過每天習以為常時空、活動所組織(organization)與管制,我們的身體受到盛行的歷史形式的自我、渴望、男性氣概、女性氣質等所訓練、型塑(sharped)。追求不斷改變(ever-changing)、均質、難以捉摸的女性特質與瞬息萬變的流行風尚是永無止境、沒有終點的,女性(氣質)的身體成為Foucault所謂

”docile bodies”(溫馴的身體)(Susan R. Bordo

1989)。


 

 

而什麼是「意識形態」呢?馬克思及其跟隨者將「意識型態」界定為一種虛假意識(false consciousness),虛假意識扭曲了真相,並為經濟宰制階層辯護,且使得社會中利益不平均分配的情況得以持續。

 阿圖塞(Louis Althusser)的思想雖深受馬克思上/下結構關係論點的影響,但他在發展其獨特的意識型態理論時,卻也逐漸脫離馬克思的經濟決定論,進而提出「相對自主」及「多重決定」(Relative Autonomy and Overdetermination),強調經濟、政治、意識型態三者間彼此的互動與影響,又互擁其獨立的相對自主性(Althusser,1990:24)。

 對於意識型態的解釋,阿圖塞提出三項定義:

(1)   意識型態是存在於「再現」表徵系統之中,並非個人或意識之中。

(2)   意識型態為個體在進行社會生活實踐時,提供了一套「想像」的關係。

(3)   意識型態透過表徵的想像系統建構個體。(張錦華,1994:108-109)

 阿圖塞認為「所有的意識型態藉由『點名召喚』(hail)和『設定』(interpellates)的方式,對主體進行分類,將具體的個人建構成具體的主體」(Althusser,1971/張錦華,1994:112)。阿圖塞主體形成的概念來自拉岡的精神分析學說,亦即意識型態實等同於鏡像結構具有形塑主體的功能(劉平君,1996:36),而主體也是在無意識的狀態之下被召喚,形塑的。簡略的說,「意識形態」是無所不在的,包括資本主義、異性戀霸權、父權制度、種族主義等,這部分主要回應「資本主義不是意識形態」的說法。

       

近代除了Foucault之外,Bourdieu也試圖對人類行為進行解釋,超越主體與結構的二元對立模式,指出社會文化的活動是一種「結構化中的結構」(structuring structures)與「已結構化的結構」(structured structures),文化是一套已然形成的模式結構,但是透過行動者的運用,又再結構化,所以分析者可以從行動者在社會場域中的關係、位置、實踐本身來理解行動者(張錦華,2002:50)。

 

行動者的日常生活言行=【〈生存心態〉〈資本〉】+【場域】(劉維公,1998:13)。Bourdieu認為要解釋行動者的日常生活, 要理解行動者如何運用生存心態與各種資本,在既定的社會場域中,進行各種角力,爭取有力的位置。

 

此理論預設行動者(actors)具有一種追求利益的動機,行為實踐必須在既有條件下運用各種策略,但是選擇也可能是無意識或是受限制的,行動所依據便是生存心態(張錦華,2002:59)。

 

生存心態(habitus)具有雙重結構性,一方面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是個人意識內化了的社會法則;另一方面它指揮個人與群體的行為方向,賦予意義、建構歷史。它具有累積性,可以是過去經驗所形成的預設體;但是也兼具創造性,在認知與現實中作調整(高宣揚,2002)。

 

生存心態也可以作為分類與區分的原則,行動者可以在社會場域中運用品味等的文化資本,追求秀異 (distinction),秀異就是一種差異,可以在關係網絡中作區辯,顯示自身認同、區分等級、將週遭事物作分類,也將自我區分化,作為自我表演的方式(Bourdieu,1987)。

 

資本(capital)即是種支配權力,可以爭奪場域內的某種利益。Bourdieu分析資本有以下形式:(一)經濟資本(economic capital)是由生產、財產、收入等所組成。(二)文化資本(cultural capital)和經濟資本是社會區分的兩大原則,例如才能、文化財產、文憑。(三)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是社會關係網所帶來的社會資源。(四)象徵資本(symbolic capital)是用以表示禮儀活動、聲譽或威信資本的累積策略。(高宣揚,2002)

場域包含了資本與權力的分布,還有利益競爭的過程與空間,資本形成了價值理念,行動者的生存心態則承認了這樣的價值與分配,並依據此理念進行鬥爭。

Foucault與Bourdieu的學說明確指出:社會環境的影響大於個人抉擇,或是個人抉擇已經服膺於意識形態之下,所以因為「本質」或是「天生」做抉擇的程度到底有多少呢?

 

不管是從人類學家Mead,或是到社會學家Foucault與Bourdieu明確指出除了本質之外,還有社會文化的建構,後者甚至是比前著有著更深遠重大的影響力。

參考文獻

宋踐譯(1999)〈性別語氣質〉,《女性主義經典》,台北:女書。

 

張錦華(1994傳播批判理論臺北市:黎明文化。

張錦華(2002女為悅己者「瘦」? : 媒介效果與主體研究,臺北縣新店市:正中。

劉平君(1996解讀漫畫城市獵人>>中的女性意涵,台北市: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維公(1998)〈習性(Habitus)與偶成性(Kontingenz):P. BourdieuN. Luhmann的理論介紹〉,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刊(261+3-51

 

Bourdieu, Pierre1987Distinction : a social critique of the judgement of tast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Bordo, Susan (1989). ‘The Body and the Reproduction of Femininity: A Feminist Approbation of Foucault’, In Alison M. Jaggar and Susan Bordo (eds.) Gender/Body/Knowledge: Feminist Reconstruction of Being and Knowing. New Brunswick and New Jersey: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Pp. 13-33.


 

[1] 關於M. Mead1950)的《三個原始部落的性別氣質》內容引述於宋踐譯(1999)〈性別語氣質〉,《女性主義經典》,台北: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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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sex),教育部國語辭典當中的解釋有:一、人或物自然具有的本質、本能。二、事物的特質或功能。三、生物的種別或事物的類別。四、生命。五、生殖或情慾。六、脾氣、性情。七、範圍、方式。
 

「性別」則是「生理學上指男性、女性、雌性、雄性或其他可能的性別」(sex),與「社會學上指由社會文化形塑的男性及女性的行為特質」(gender)而「性行為」被解釋為「男女交合的行為。」從「性」、「性別」與「性行為」的解釋當中,我們真的看見「性別」了嗎?除了這些看得見的「性別」之外,能否還有其他可能?

        從這三個詞彙看來,「性」與「性別」被劃約為「天生生理」,是本質、生育的,偏於「本質論」的光譜;「性行為」更明顯界定出「男女交合」才算為「性行為」,將「異性戀情慾」予以標準、合理、自然化,不單教育部所編纂的國語辭典如此詮釋,許多人也是如此看待「性別」,如此理所當然的看待性別,期待只看到「女」或「男」,有套分類「男」或「女」,比較難以理解、接受「是女也男」、「不男非女」、「假男扮女」等「分類」以外的樣貌。

        會如此的歸類,有許多的因素,其中之一即是「異性戀假設」,並試圖排除「非異性戀」,像是同性戀、雙性戀、動物戀或是特別性癖好等,關於「性」、「性別」、「性行為」的想像,在於這套意識形態下,逐漸去習慣、視為當然而發展出「恐懼非異性戀」的意識、行為、言語、舉止或想像。

        「恐懼非異性戀」意識形態當中,最受到注意與討論的是「同性戀恐懼症」(homophobia),根據美國終止同性戀恐懼運動組織(The Campaign to End Homophobia)的定義是(裴學儒,2000:42):

 

 

 

對於同性戀者的一種不理性的恐懼,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恨意、憎恨與偏見。對於女同性戀、男同性戀和男女雙性戀的壓迫,便是根植於同性戀恐懼。

 

 

        「恐懼」可以說是心理狀態與社會價值的雙重交構,源於「不熟悉、了解」產生「刻板印象」,甚至已經成為「反射動作」。因此homophobia也是來自於不了解,予媒介相互形構,像是宗教、媒體、教育等建構「同性戀」為「病態」、「不自然」、「不健康」、「精神有問題」、「受過創傷」、「家庭不美滿」等想像,然而回顧過往歷史,這樣的歸類與想像是「偶然」並非「應然」!

        香港學者周華山、台灣學者何春蕤、已故法國學者Foucault等皆從不同角度進行詮釋,試圖去除對於「非異性戀者」的污名、壓迫。研究資料顯示,不管東方或是西方的歷史資料呈現,過往「同性戀」或是「異性戀」是不被「標籤/分類」出來的,但是當「醫療」、「法律」、「宗教」等三大體制明確建立後,「異性戀」逐漸開展為「霸權」,在這之前發生「獵殺女巫」事件,更加奠定往後培根所提出來的「科學」、「理性」、「客觀」等「準則」的衡量基礎,「歸納法」一度成為主流,其中經過不斷地分類、被歸屬等過程,維多利亞時代的「禁慾制度」則是從這樣的歷史建構下所產生的現象。資本主義萌芽於十四、十五世紀開展,更加支持「異性戀」並排除「非異性戀」,進一步化約成為「一夫一妻」的家庭模式,女性成為「再生產」(re-product)的角色,像是家務勞動、生育等,以支持並準備「主要有酬勞動者」,讓「有酬勞勞動者」回到家有個舒適、乾淨的「居住環境」,還有準備好的熱騰騰餐點可以享用,服侍「有酬勞勞動者」無微不至之外,還得準備下一代的「勞動力」,這樣的家庭型態經過不同的媒介進行倡導、鼓勵,演變為「標準家庭」,這樣的標準包裹著:「異性戀」、「一夫一妻」、「男有分,女有歸」,非此類型家庭開始被歸類為「異類」、「怪異」,「同性戀」被納入如此的歸類,開始「不被看見」、「視而不見」、「以為不存在」,甚而開始予以「污名」、「醜化」,這樣的恐懼情節不只出現在「異性戀者」,同時也出現在「同性戀者」當中,因為這是整套「意識形態」,我們都被教導、灌輸著這套「標準模式」(model),所以不只是「異性戀者」歧視、不齒「同性戀者」,某些「男同性戀者」也盡可能去除「看起來像男同性戀」的嫌疑。

        分類,不只是單純的「分類」,其中還隱藏著「排除」,排除非我族類,於性/情慾上也是如此,就前言所提,當強制機制建立之後,非「標準」則會被認定為「不健康」、「非法」與「不道德」,這套規則不斷地檢視並監視著我們的一舉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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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研究」(Gender Studies)試圖從各種再現的管道、形式進行檢驗、批判與反省,像是媒體報導、政策制定、流行文化等,從中歸納進而形成理論,希望

 

藉此點出「男流」(male stream)的迷思。然而,性別研究並非只是以「性別」為單一的討論與分析類項,該學門也同時重視「族群」、「國族」、「種族」、「年齡」與「階級」等面向,希望可以藉此進行論述以建構「性別理論」,作為「性別平等」的執行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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