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長期照顧腦性麻痺兒子、身心俱乏的母親向政府表達「希望立法讓兒子能安樂死」,此報導再度引發人們如何安排死亡,特別是有關「安樂死」沸沸揚揚的討論

筆者從事神經科三十年,服務照料過許多巴金森氏症、漸凍人,以及失智症、植物人的患者,深感「生」非我意,「老」和「病」更非己願,對於自己的最後「死」的過程,人應該有他自主的權利。

目前全世界只有比利時和荷蘭通過「安樂死合法化」,顯然安樂死並不能獲得世人的接受。在我國,生死哲學、陰陽民俗大異西方,要通過「安樂死立法」更不可能。另外,我們樂於配合患者要求「協助自殺」或「加工死亡」的醫師也一定少之又少。因此筆者建議,民眾與其苦求政府或醫師恩賜「安樂的死亡權」而不得,不如善用自己「治療的自主權」,幫助臨終的自己「迎接」死亡!

醫療行為中,往往同一種臨床狀況有不同的處置方式,不同的方式各有不同的目的、影響和舒適度,各人也會有不同的感受,一般人當然不可能清楚這些細節。但是,醫師法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病人有知的權利,當然就有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因此,實踐臨終尊嚴的方法很簡單,筆者稱之為「自主意識」死。

醫師們將病人病危時可能面臨的各種心、生理狀況和備應的各種處理方式,包括方法、內容、性質、可能結果,目的是延長生命或減少痛苦等儘量表列,在患者自認需要時,臨床醫師一項項預先向病人分析說明,由病人自己預先決定「接受」或「不接受」,然後簽署,爾後一旦某種狀況發生時,醫師護士依約施行。

此法除可兼顧病人尊嚴安寧的個人性、主控性、積極性,更可「不受病人臨終神智障礙影響」,家屬及醫師退居「被動」及「諮商者」,也可心安理得!最重要的是,我們可以合法地由政府和立法者手中,奪回自己的善終權。

【2006/10/3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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