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立報】

【記者陳怡君綜合報導】司法纏訟6年,屏東高樹國中葉永鋕死於性別不友善校園一案終於定讞,高雄高等法院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者,判決3名行政主管校長、總務主任以及庶務組長各5個月、4個月、3個月等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被告不得上訴。案件勝訴的消息發佈,一路陪伴葉家打官司的民間團體紛紛互相祝賀,並期許本案成為未來校園性別友善環境重大指標。

2000年4月,屏東高樹國中國三學生葉永鋕,於下課前5分鐘向老師舉手表示想去上廁所,卻一去未返,下課後被發現倒臥在廁所血泊中,腦部受到重創,送醫,隔日凌晨不治身亡。葉案發生兩個月後,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蔣忠義檢察官即以「學校設備安全不足」之業務過失理由對高樹國中校長、總務主任及庶務組長提起公訴。6年來,司法訴訟過程從屏東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歷經多次往返,並二度上訴最高法院。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指出,葉永鋕上課期間上廁所的習慣並非偶然,主因是聲音較細、講話時「蘭花指」、喜歡打毛線和烹飪、較常和女同學在一起的葉生,因為陰柔、女性化的氣質與動作,頻頻受到同學的嘲弄欺負,曾在廁所遭同學強行脫褲檢查「是不是男生」,因而畏懼下課時間上男廁。葉永鋕的意外死亡,雖然高樹國中老師、行政人員、甚至校長以及同學都有不同的陳述與揣測,但無論是因廁所濕滑滑倒、有人捉弄或傷害而致死,都和他的性別特質沒有獲得學校適當的對待、同學接納和教育行政體系的關注有關。

性平會指出,高雄分院於今年6月再度審理案件,歷經4次開庭,該會及人本基金會屏東分會代表於每次均陪同家屬出庭,並進行法庭觀察。期間有法律學者義務參與訴狀撰寫,而負責更二審的陳啟造法官及彭南雄檢察官,每次開庭均認真專業對待此案,並進行嚴謹的審理及證據蒐集,讓多年來歷經司法人員輕忽以對之家屬,首度有了正面感受,而法院也首度推翻「無罪判決」,改依業務過失判決3名被告有期徒刑。

民間團體強調,司法判決除了還給葉永鋕及其家屬遲來的正義,也讓「性別友善校園」、「性別正義法治教育」等議題有了實質的回饋,此案的結果將成為台灣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以及司法體系確保性別人權的最佳典範。而性平會也正在著手進行永鋕專書的編製,紀念提早離開的葉永鋕,更為打造友善校園持續發聲。

刑法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Doveman 的頭像
    Doveman

    。Doveman Bulletin。mix

    Dovem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