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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8  中國時報 
張君玫

 

    前幾天「阿嬤殺孫」並自殺未遂的事件一直在我的心裡迴盪。究竟生命的價值是什麼,可以抵付多少的卡債與不幸?

    有人說不要再說可憐的阿嬤「殺」孫了,真正殺死他們的是社會。這件事同時聚集了諸多重大的社會問題:棄養兩老的壯年兒子、離婚對兩個兒子不聞不問的父母、疾病纏身還要養孫兒的兩老、因為醫藥費而累積的一百多萬卡債、社會救助的系統不足。
 但是,把「殺」這個沉重的字加以轉移,並不能否定奪取生命的事實。奪取生命,竟是因為愛,正因為「愛孫如命」,所以在那太辛苦的旅途中也不忍拋棄,一起走成了最後的選擇。就像當天的新聞片段播出,級任老師對悲傷的同學說:「阿嬤其實是因為太愛他們了 …」,這樣的話讓我備感沉重,比聽到阿嬤殺孫的不幸事件更沉重,因為,正是這種愛的邏輯殺了孩子

 

    「攜子自殺」的詞語誤用充份傳達了這種愛殺的迷思,就像心理分析所說的人我界線混淆:我活不下去,你是我的一部份,你不能離開我,所以我必須殺了你。如果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獨一無二的價值,我們就應該清清楚楚區分「殺人」和「自殺」這兩種作為,否則不免陷入另一種姑息愛殺的錯誤意識當中。

    「自殺」和「殺人」都是對生命的奪取,德國哲學家康德在反對自殺時說,倘若一個人選擇自殺來逃避痛苦的處境,那就等於把一個人(自己)只當成了一個勉強忍受生存條件的工具。你可能會覺得康德不知民間疾苦。或許是的,但他道出了一個真實境況:阿嬤的處境一定是把她逼到了那種成為無情生命本身的卑微工具的困境中,以致那種活不下去的疲累感深深奪取了她,以致她終於奪取了兩個愛孫的生命。

    一個人不應該「太愛」自己的孩子或孫子,或任何他者,因為那代表過度的「太」造成了人我界線的崩解,彼此深愛的同歸於盡和那種愛不到你殺死你的單戀邏輯,就像是光明與陰暗的兩極,都是一種生命倫理的破產。倫理,就是對「他者」的態度。常聽親人或好朋友在相處時會說「可是我又不是『別人』」,在那個脈絡或許成立。但在生命倫理的領域中,不是「我」就是「別人」,承認孩子和自己所愛的人也是「別人」,不是為了排除他,而是為了尊重他。

    誠如佛洛姆在《愛的藝術》所言,愛是「照顧、責任、尊重、理解」,當照顧與責任變得無法承受時,愛孩子的大人至少可以給孩子身為人的尊重與理解,讓他有機會去面對身為人所有的選擇與可能性,不管那將是痛苦或喜樂的體驗,那就是生命。而我們能做的,不是在文字或情緒上為同是弱勢受害者的阿嬤開脫,而是確實去思考如何改善整個社會的支援系統,以及慎防愛殺的錯誤信念。

    (作者為東吳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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