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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麗慧/高雄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最近兩則涉及「新聞自由」的報導,一則是鴻海集團富士康訴請上海「第一財經日報」對其名譽損害之賠償案,另一則是香港「壹本便利」周刊偷拍並刊載藝人更衣照片所引發之反彈聲浪。兩案例的共通點,在於當事人均被媒體的負面報導所傷,而被侵害的名譽權或是隱私權,都是維繫人性尊嚴且為憲法所保障的重要人格權利,然而,這兩個人格權是否能獲得保障,卻必須面對嚴厲的挑戰者—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不但具有憲法言論自由之立論基礎,更有基於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權理論」所賦予監督政府的重大責任,輔以民眾有知的權力的正當化下,媒體已成為影響現今社會的重大權力來源。

然而,權力本身是無罪的,有罪的是權力的濫用,也就是未依照原始賦予權力存在目的本旨行使權力,而新聞自由的本旨,最大的價值就在於提供人民一個監督政府或同類質社會公共議題的管道。

以鴻海案為例,其所涉及的勞工超時議題,不但是社會重視的勞工問題,更是一個優質的跨國企業所不可避免的人權議題。此等事涉公益之報導,符合新聞自由的法理基礎,新聞自由理應享有較大空間,在與名譽權保護的衡量上,只要媒體報導並非惡意,比如有經過查證並合理的相信報導內容之真實性,或是有提供衡平的報導,即使報導不實,侵害私益,仍須對新聞自由做出較大的讓步與容忍。

反之,在「壹本便利」周刊侵犯隱私權的偷拍事件上,新聞自由顯然師出無名。誠然,被偷拍之當事人是身為藝人的公眾人物,他們或許自願或被迫放棄部分隱私作為成名的對價,但媒體是不是就因此可以肆無忌憚,以大眾有興趣為理由,任意侵害即使是身為公眾人物也不願被披露的核心隱私?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判斷的標準很簡單,因為這種八卦性質的報導並不是新聞自由所欲實現或表彰的範圍領域,以新聞自由之名卻只行營利之實,充其量只是新聞自由權力的濫用,沒有新聞自由之實質意義可言。

筆者以為,對於沒有公眾利益為基礎,或以惡意侵害他人人格權的媒體報導,不應享有新聞自由,媒體的格調與責任的展現,就在於對此一界限的清楚認知,而觀眾選擇優質媒體的支持,以及被侵害者勇於挺身對抗惡質傳媒,都將扮演著強力的監督機制。

就讓圖謀一己私利而無視新聞自由真義的媒體退場,還給真正願意為社會盡責的媒體一片自由廣闊的天空!

【2006/09/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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