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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紅衫軍十月十日「天下圍攻」後,警方將幾位首腦函送檢方偵辦時,其中幾位首腦即指著「集會遊行法」是個惡法,而不認為自己有什麼違法的問題。

一般認為「集會遊行法」是個惡法的理由,是在於「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是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豈可使警方可藉由「集會遊行法」取得對民眾的集會結社可以事先核准的權力呢?這是不是授權警察可以有限制人民集會結社基本權的權限?

「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的確是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然而是不是被承認是基本權就代表可以無限上綱呢?試想,是否只要是涉及了基本權,警方就完全不可加以干涉?

討論保障「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等等的基本權時,是不是也該想想在您意氣風發地在街頭振臂疾呼的當口,對其他人帶來一些不方便的時候,事實上也是影響到別人的基本權了?您的基本權重要,別人的就不重要了?您也許只是透過集會遊行來表達您在政治上的一些看法,但別人呢?也許是在救護車裡亟待援救,也許在路上急著跑三點半,也許是急著到學校給孩子送個午餐,這些難道都是一些小事嗎?

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宣告當時的集會遊行法部分違憲,嗣後「集會遊行法」即隨之修正,使警方對集會遊行的申請,不可再審查人民所要主張的言論,也不可以憑空說會有什麼危險就不予許可。

至於現在的「集會遊行法」還保留採取「事先許可」制,這當然是有遺憾,可是或許還要想想,是否除了「事先許可」的制度外,還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讓人想占用車站就占用車站,想占用馬路就占用馬路,彷彿紅旗一舉就是得四海臣服?如認集會遊行須事先許可是個惡法,那就麻煩想個辦法看看,是否不要因此斷了別人的生路、財路,可好?

【2006/10/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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