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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學學測題目可不可以利用他人著作,要不要註明出處,如同一直以來媒體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報導一般,十則有九則半都不夠精確,這是智慧財產權觀念常常會被誤導的主要原因。

依法令舉行的考題屬於公共財,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是我國特有的規定,不過,考題引用他人受保護的著作,還是會有著作權的問題。

關於考試試題利用他人著作,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大學學測是教育機構所辦理的入學考試,依該條文,可以利用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作為試題之用。這是著作權法對於製作考試試題,所賦予的合理使用特權,只要不是既成試題,舉辦考試的機構,都可以自由利用;而且,第六十四條雖然規定很多合理使用應該要註明出處,但並不包括第五十四條在內。

考題和文章不同,使用他人著作的處理上,當然也就不同。

寫文章可以引用他人的著作,作為自己文章的參證、注釋之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由於必須讓閱讀者清楚地知道,哪些是自己的創作,哪一部分是引用他人的創作,所以第六十四條規定,這種合理使用,應該要註明出處。這也是對於所引用原著的著作人,在著作人格權上的尊重。

為什麼著作權法沒有強制規定考題引用別人的文章要註明出處?主要原因在於考題是鑑別學習能力的工具,不是文學、藝術或學術創作,也沒有學術倫理的問題,而實際上要在每一個題目都標示原著出處,整份考卷就會很雜亂,干擾考生閱讀與作答,並無此必要性。

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但考試題目引用他人著作要不要註明出處,還是讓出題機構自主,國文或英文科目閱讀測驗的長篇利用形態,在文章前面或後面註明出處,應不礙事;至於個別題目的引用,則還是以不註明出處為宜。

【2007/02/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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