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3.14 
樂生案從頭說起
陳美伶

樂生療養院已走過七十六個歲月,早期因對於漢生病之瞭解有限,日本政府採集中強制隔離政策,一直到一九六二年政府取消強制隔離措施,漢生病被汙名化和歧視了數十年,這是醫療史上的重大課題,基於人權的反思,我們有必要更正過去所犯的錯誤。

原來的樂生院址已經老舊,也不符合醫療需求,行政院衛生署以十餘億元興建醫療養護大樓,並且在二○○五年完工,每一位院民的生活空間,都是以家居型態設計,院區並且有休閒泡茶、閱覽及棋奕等公共空間,同時實際上,三百多位院民中只有四十五位不想要離開現址,我也瞭解這些人的感情,但是,政府的誠意和努力是看得到的。

對於歷史的錯誤,蘇貞昌院長去年就任後,立即要求建立補償法制,很快地通過「漢生病病人補償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法案立法院決定逕付二讀,但一直未協商)。對於漢生病友給予回復名譽及給付補償金,以撫慰其受到強制隔離時所受到的身心傷害。依據草案的內容,每一病友最高可獲得新台幣一八五萬元,加上日本政府可以補償日幣八百萬元,折合新台幣總計可獲四百餘萬元之補償。這是非常進步的立法,也是蘇院長關懷弱勢的具體行動,特別是對於所有病友,包括已回歸社區者,均列入補償範圍。

在另外一方面,捷運新莊線是超過百萬以上的台北縣民翹首盼望多年的重大建設。樂生療養院坐落在台北捷運新莊機廠範圍內,台北市捷運局早已核定路線無法更改,因此只能選擇最大可能的保存方案。這個工程已經延宕三年,工程損失高達三十億元,通車時間也可能因此展延到一○一年,不只是全民必須承擔損失,還影響三重、新莊沿線居民及像輔仁大學學生上下學塞車之苦,造成社會成本及效益之損失,則更難估計。

依照大眾捷運法的規定,新莊捷運線的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行政院必須尊重台北市政府捷運局的規劃,同時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樂生是否為文化資產的認定,也是台北縣政府的權責。兩個地方政府在決定樂生保存方案時,於九十五年四月六日及廿八日分別函行政院表示「除原已有共識之拆遷異地重組較具紀念價值之行政大樓及七星舍外,另外增加保存約四十%之建物」雙方已有共識。樂生案在行政程序上已經塵埃落定。

有人說行政院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函復台北縣政府「本方案予以備查」,是否是由行政院拍板定案?其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所稱「備查」,係指陳報上級政府知悉,行政院根本無權准駁。

文建會基於文化資產保存的善意,於九十五年八月委託欣陸工程顧問公司進行保存技術評估,提出四個方案,並於同年十一月間送請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表示意見,該局於十二月二十二日函復,明確表示「建議方案事涉降低軌道線形標準,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勉強為之將對營運成本及營運安全形成極大之挑戰,故本局評估結果為不可行」。文建會後來雖然將研究報告函送行政院,也是告知而已,無法改變台北市捷運局處理樂生案的終局決定。外界把行政院的說明當做是行政院決定,和實際事實南轅北轍。

對於文化資產保存和地方民意的高度衝突,北縣市政府選擇了保存四十一%的方案,這是價值衝突下的抉擇,可以接受社會公評。我們期待社會各界,理性論辯此一保存方案是否是可以接受的抉擇,如果要無限上綱說蘇院長是迫害者,這是否太沉重也太扭曲了。

(作者為行政院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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