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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美惠台北報導】「抓狂母變人魔、咬兒下體不只一次」、「精神病患不定時炸彈、鄰居驚恐」,這些充滿腥羶色的報導與標題,出自於社會大眾每天接觸的媒體,昨天台少盟與中央社舉辦的媒體識讀工作坊中,呼籲媒體不要為了收視率,粗暴消費兒少及身心障礙者。

標籤化最常見

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指出,媒體處理兒童、青少年新聞,經常發生暴露隱私資料如馬賽克處理不全或模擬圖片的問題,或曝光未成年人姓名、案家、住所或學校等資料,也容易發生對精障兒少、受刑人子女、性交易少女標籤化的情形,為了達到目的,甚至採取跟拍、侵入式訪問未成年人。

此外,媒體普遍有雙重標準,葉大華舉例,顏清標未成年的兒子結婚,媒體的報導是「早婚小倆口」,充滿甜蜜之情,但同樣的情形發生在其他人身上,卻是「未婚小媽媽小爸爸」。弱勢或具有少數族群更容易被突顯,媒體很容易因為事件當事人的經濟或權力背景,轉變報導標準。另外,窺奇式的報導,也是目前媒體經常使用的報導方式;而報導也缺乏國際觀,充斥成人觀點,並未保障兒少權益。

葉大華表示,一般民眾沒有受訪義務,但媒體強勢的態度令人不能苟同,他建議未來記者新聞採訪時,應先簽署受訪同意書,才能進行訪問,避免受訪者人權遭受侵害。

拘泥枝微末節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孫一信舉朋友的msn暱稱「以色列的飛彈比不過阿卿嫂的雞毛撣」指出媒體的扭曲現象,不關心國際事務,只拘泥枝微末節的事情。

孫一信說,媒體扭曲的程度,充分展現於對身心障礙者的報導上,「精神病母抓狂咬、4歲童命根險不保」、「24槍逮不了瘋漢、一發流彈少女枉死」等電視標題,還有如瘋子、鬱女、躁女、白痴、人魔、精神異常、不定時炸彈、瘸子、自閉等歧視性字眼,經常在媒體披露,污名化與醜化身心障礙者,讓民眾對這些身心障礙者產生負面印象。

孫一信舉例,92年8月《蘋果日報》以頭版報導「亂倫兄弟姦母4年」的新聞,內容敘述一名母親為了避免2智障兄弟性侵害他人,因此委屈獻身助逞慾,「這則新聞事後查證發現,根本是假的。」

高雄市政府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家訪、調閱病歷查證後,發現並無性侵母親之事,且其子並非智障,孫一信氣憤表示,這新聞不僅呈現智障者會性侵他人的刻板印象,也未經過確實查證,在多次抗議後,《蘋果日報》終於在2個月後在4版刊登澄清及道歉啟事,可是傷害已經造成。

媒體不是醫生

即使台灣有兒少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精神衛生法等相關規定,但相當鬆散,根本無法約束媒體,或對媒體進行懲罰,孫一信說,呼籲應嚴謹規範媒體,也要求媒體自律,且應該認知到「媒體不是醫生,不能隨便診斷他人疾病」。

政治大學廣電系教授黃葳葳則建議媒體要時時刻刻提醒自己,千萬不要成為剝削兒少的人,消費他人的不幸經驗。

對於台少盟及智總的建議,有位中央社記者指出,多數與兒少相關的新聞都是社會新聞,但法院判決書不僅列出雙方姓名及居住地等,讓人人可以上網查詢,即使不對外公開的起訴書也同樣公佈這類訊息,雖然性侵害案件不公佈被害人姓名及背景,但記者獲得加害人的資料,很容易按圖索驥找到加害人,進而推測被害人,甚至在未進入司法程序,僅在警局作筆錄,事件就外洩,建議台少盟應該與檢調單位協調,研究更好保護當事人的作法。

葉大華則表示將會與檢調聯繫。中央社總編輯何國華表示,簽署受訪同意書將會從專題訪問時試做,而中央社既然是通稿單位,影響很大,當然也會負起責任,淨化新聞。

世界各國有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採訪公約

美國:「專業記者協會」的倫理規範:對新聞事件中的兒童與無經驗的資訊提供者與主題,需運用得特別小心。對查證青少年犯罪嫌疑犯或性侵害案件受害人的身分時,應持小心態度為之。

「廣電新聞主管協會暨基金會」訂定的「新聞倫理與專業準則」中規定,淫穢節目全天候禁止播送,不雅節目限制於晚上10點到清晨6點之間播送。

英國:「媒體申訴委員會」:青少年兒童在校,應受不必要干擾;16歲以下兒童,除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涉及自己或其他孩童福利時,不應被採訪及拍照。涉及任何有關對孩童性侵害之新聞報導,應注意不可指認孩童身分;報導孩童可能為受害者時,不可使用「亂倫」字眼,以免受害人被指認出來;在報導被告和孩童有關係時要特別注意,不可對受害人和被告關係有任何暗示。

加拿大:「CAB暴力問題守則」:要求廣播業者不得播放任何形式含有不必要的暴力內容、應謹慎處理兒童節目之主題及內容、含暴力鏡頭的成人節目之時段安排、分級摘要。

韓國:韓國新聞倫理實踐綱領第13條:保護孩童:媒體人為致力維護孩童健全人格養成與情緒涵養,尤其應保護孩童避免受到來自淫亂、或暴力等有害環境之影響。 

【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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