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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3  中國時報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台北地方法院在前天判決社區有權依據規約,驅逐收容愛滋患者的「關愛之家」。這個事件,讓人不禁聯想起美國早期普遍存在的「禁止有色人種進住」社區規約。

    當年,保守的白人種族主義者,基於對黑人與黃種人的厭惡、疑懼與鄙夷,以社區規約的方式禁止住戶將房舍出租或出售給有色人種。一旦有人膽敢違背規約讓有色人種遷入,他們就會以契約自由、財產權,或居住自由為名,要求住戶遷離。而同樣帶有種族歧視的州法院,也幾乎都無條件地為這些歧視規約背書,而命令黑人遷離。直到一九四八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為這種惡行踩下煞車。

    美國最高法院判定:這種自願簽訂之規約固然符合契約成立要件,但是法官作為政府成員,必須受憲法平等權的拘束。法院如果給予這種規約效力並且執行,那就等於法院自己參與侵犯少數族群的平等權。因此,法院拒絕執行這類規約。質言之,法院作為憲法與正義的維護者,不能同流合汙助紂為虐,盲目地承認私人歧視性契約的效力!

 

    相較之下,兩者確有相似之處:都是主流族群運用契約自由排擠弱勢,主流族群的歧視與恐懼也都沒有任何理性依據。但美國最高法院在近六十年前,援引憲法而拒絕執行社會的歧視偏見;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法院,居然有法官說「不要拿憲法壓我」而甘為歧視背書。

    這個判決其實反映了一種「歧視有理」的落伍思維。依法官的看法,社區住民以規約排斥愛滋患者,只不過是契約自由與財產權的體現。至於這個規約中涵蓋了多少的不理性(愛滋其實不會輕易傳染)與偏見(排斥同性戀),完全視而不見。在權衡雙方利益時,法官完全站在強勢群體的一邊,無條件捍衛社區「正常人」的偏好,而不顧愛滋患者的尊嚴與基本生存權。

    在法院的邏輯下,人權似乎不是弱勢群體維繫基本尊嚴的希望,而是強者頤指氣使的武器!要知道,許多「關愛之家」的患者,已經是被家庭與社會的偏見排擠的天涯淪落人。如今只是謙卑地想找一個足堪生存的棲息住居,還要面臨被驅逐的命運。如果換成妳我,面對這種無處可容身的命運,要怎麼辦?

    肯定歧視行為,就等於承認「強可凌弱」的霸凌邏輯。弱勢族群遭受社會排拒與貶抑之際,本就易有身心創傷。而若這種歧視是由國家正式予以背書執行,則會造成更嚴重的傷害!正因如此,在世界趨勢上,「禁止歧視」早已超越「契約自由」,而成為多數先進法治國家的法律原則。「歧視弱者的契約」不但國家不承認其法律效力,尚應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方面的制裁!

    依此,法律與法院應把歧視本身當作「權利之侵害」,並致力制裁與矯正社會偏見。然而,我們的法官卻漠視憲法平等權、「後天免疫症候群防治條例」之反歧視條款,以及民法第七十一條與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判定規約有效。莫非,契約高於法律,歧視偏好大於平等權、生存權與人性尊嚴?

    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出社會對於愛滋病的誤解有多深!而即便是法界,對「反歧視」這個概念是多麼地陌生!因此,除了法界應強化對「反歧視法」的認識外,衛生署以及自詡保障人權不遺餘力的台北市政府,也應該積極介入協助本案患者融入社會,並致力於社會教育,以破除偏見所造成的疾病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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