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二六記者會發言稿(二)

李丁讚

 

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教授

 

我們的「聲明」發表後,引起社會廣大的討論與迴響,而且,討論的深度有明顯增加。除了簡單的「喜歡」與「不喜歡」外,我們看到愈來愈多的「說理」與「論證」,讓我們隱約地看到「公民社會」的影子。這是我們最感欣慰的。在這些迴響中,固然有很多支持與鼓勵,但也有不少質疑。其中,對我們的聲明最不放心的地方是,我們似乎想要以「道德」取代「法制」。有人甚至指責我們想要回到傳統的聖賢理想。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責任政治其實只是在守護道德的底線,其目的則是讓法制能夠順利運作。因此,政治責任是整個法制不可分割的一環。

 

傳統的道德政治,很重視個人的修為,所謂誠意、正心、慎獨等。在這種政治道德下,每個人都要隨時注意自己的每個生活細節,甚至獨處時,更要謹慎戒懼。但民主政治中的責任政治並不重視這些私德。領導人物的言行,只要沒有影響到公共秩序,他/她可以有很大的自由度。這是責任政治不過問的部分。但是,當一個領導人物的言行,引發社會的、公共的不良後果時,責任政治就開始適用了。譬如說,領導人物的言行,引發大眾的懷疑、不信任、厭惡、甚至抵制時,政治秩序必然因之大受影響,這時,領導人物已經沒有足夠的威信來實踐他/她的政策,施政品質必然大受影響,公共福利也因此受到嚴重威脅。在這種情況下,一個負責任的領袖一定會馬上辭職,讓政治秩序能恢復正常運作。

 

因此,責任政治並不是在提倡道德政治。它只是在維護一個最起碼的道德底線。藉著這個底線的維持,讓政治秩序能夠正常運作,讓法律制度可以安穩地獲得實踐。在這個意義下,責任政治是法律的「制度環境」,是整個法律體制得以運轉所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我們這次要求陳總統辭職辭職,除了因為親信牽涉貪腐案之外,也因為他本人在SOGO案的前後發言中,有諸多遮掩,甚至有說謊之嫌,引發民眾的懷疑,以及不信任。他對重大政策的宣示也經常反復矛盾,讓大家對國家方向充滿不確定感,在在嚴重影響到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在這種政治文化或政治氛圍下,法制很難獲得實踐。因此,我們雖然同意某些反對我們聲明者所說的,陳總統辭職不能解決問題。但是,我們也認為,陳總統不辭職,很多重大問題都很難解決。所以,我們再度呼籲陳總統為國著想,主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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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六記者會發言稿(一)

吳乃德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一、社會和政治的分際

 

       首先感謝台灣社會在過去這段期間,給我們的支持鼓勵,和批評指教。除了人身攻擊我們不做任何回應外,有一些批評和指教在聲明中沒有提到,我們必須仔細地回應。

 

       對我們的批評中有一項說,我們光只提出呼籲,而沒有提出制度的解決之道。我想從「社會」和「政治」的分際的角度,來加以回答這個質疑。因為這個問題也牽涉到部分人士對我們後續動作的期待和關心,所以必須多花一些時間和社會溝通。

 

       一個民主社區是由「利益團體」、「公民社會」、和「政治」(也就是民選的政治人物),這三個領域所組成。每一個領域都有各自不同的職責和行動倫理。只有當每一個領域中的工作者,都承擔各自的職責,而且也都遵守各自的行動倫理,民主社會才可能有秩序地運作。

 

        「社會」的職責是針對它所認知的社會共同利益提出主張,「利益團體」針對他們的特殊利益提出訴求,而「政治」的職責則是處理、以及解決這些主張和訴求。面對社會和利益團體的訴求,政治可以認為不合理而不予理會。政治也可以認為雖然合理,可是在現實條件下無法做到。不論是哪一種情況,政治必須對他的選民說明,爭取他的選民持續的支持。在民主政治中,三者是各司其職而相互合作的。

 

如果公民社會不提出訴求,是怠忽職守。如果提出訴求後,還要逾越本分,扮演政治人物的角色,指導政治解決之道,才是真正的傲慢。而如果「政治」將問題拋回給社會,要社會提出解決之道,也是怠忽職守,違反政治的行動倫理。舉例來說:當窮人家小孩繳不起學費,或被生活逼迫得考慮要燒炭自殺,而呼籲政治基於人道、或同胞愛加以救濟。「政治」不能告訴他們說:請你提出一套社會福利制度。或甚至說,你們的要求會帶來混亂,拖垮國家財政。

 

社會不應指導政治;政治必須處理來自社會的訴求。這是民主社區中的行動倫理。雖然我們個人對制度改革、和總統辭職的後續處理,都有一些想法。可是我們寧願嚴守分際,對政治的處理不做任何發言。

 

同樣的,我們未來的行動也會根據這樣的倫理,嚴守公民社會和政治的分際。

 

       這個想法不一定能得到所有人的贊同。不過,正如我們一直強調的,大家都在學習如何當稱職的公民。我們也在學習。請社會指教。

 

 

二、族群問題

 

        我們在聲明中指出陳總統以動員族群感情取代反省,得到不少人的指教。首先我要澄清,我們並沒有宣稱,陳總統「製造族群分裂」。我們了解,台灣的族群分裂是一個政治現實。它有歷史原因:包括不同的歷史經驗,以及國民黨威權統治下對台灣文化和語言的壓制、對政治的壟斷。本省人過去在政治上和文化上所受到的壓迫,以及感情上所受的委屈,一直到現在都持續在發酵。另一方面,台灣族群的差異同時也來自對未來的不同想像。

 

       由於這些差異,不同的族群因此成為不同政黨的堅強支持者。政治競爭的邏輯是鞏固自己的選區,尋求自己選民的支持。這是政治的邏輯,我們沒有任何的批評。

 

       可是我們必須了解,因為台灣族群問題的癥結是歷史和主觀認同的問題,而不是客觀的種族或經濟利益。因此,族群問題不可能透過制度加以解決。解決之道是語言,特別是政治人物和媒體工作者的語言,和理解。

 

       我們期待的是,政治領袖在鞏固自己選民的同時,能夠也考慮到他的行動和語言,對族群關係可能造成的影響。例如,宣揚台灣獨立或中國統一,這是政黨的責任。可是,要用甚麼樣的語言呢?「國民黨再度執政,就會被中國併吞。」將對方描繪成敵人的同路人,只會加深族群緊張和偏見。

 

    我們知道,幾乎所有的政黨都在動員族群感情,尤其是媒體工作者所製造的族群緊張最為嚴重。如果我們今天的目的是討論族群問題,我們當然必須指出,國民黨的馬主席首先說,「阿扁會死得很難看。」陳總統只是對他回應「如果很多人對我的怨、對我的恨一定要扣扳機,讓阿扁死得難看,這樣才能平復、才能夠紓解,那我願意,我願意為台灣來犧牲,就請扣扳機吧!」如果我們討論族群問題,我們當然應該指出雙方都有責任可是因為我們今天的焦點,是陳總統鞏固他選民的策略,我們只能針對問題來談。

 

       在這裡我們必須重申:台灣族群問題的解決,不是靠制度,而是靠所有政治領袖的言詞和理解。在上一次的記者會中,我提到華盛頓在獨立戰爭後主動交出軍隊回歸農村,為美國所創下的典範。今天我要提到林肯總統為了撫平南北對立,所下的功夫。林肯的連任就職演說只有七百零三個字。這篇演說並不像林肯的其他演說那樣有名。可是林肯卻自認為這是他一生最重要的演講。因為該篇演講只有一個目的:為仇恨的雙方帶來和解。無論是軍事上或道德上,北方都是勝利者。可是林肯卻非常小心不以勝利者之姿在道德上羞辱失敗者,試圖為仇恨的雙方帶來和解。「雙方都閱讀相同的聖經,雙方都向同一個神禱告,都乞求祂協助打倒對方讓我們不要評價他人,以免遭受他人評價。上帝不可能同時回應雙方的祈求,祂也沒有完全偏袒任何一方。」

 

    這是一個值得學習的苦心我們期待台灣的政治領袖在鞏固自己選民的同時,也能留意他們的言詞對族群關係所產生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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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美惠台北報導】「抓狂母變人魔、咬兒下體不只一次」、「精神病患不定時炸彈、鄰居驚恐」,這些充滿腥羶色的報導與標題,出自於社會大眾每天接觸的媒體,昨天台少盟與中央社舉辦的媒體識讀工作坊中,呼籲媒體不要為了收視率,粗暴消費兒少及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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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記者廖肇祥/台中市報導 2006-07-27 03:52 

紀女控訴公婆監控她行動六年,但她的婆婆全盤否認,表示「那麼大的人了,我怎麼囚禁她?」她只是以一個「好媳婦的品德」要求媳婦,希望她交友謹慎,絕對未限制媳婦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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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新聞】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06-07-27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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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7  中國時報
卡娃.西媽/桃園市(國小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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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7  中國時報
蔡政忠/高雄市(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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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如/大學生(台北市)

我的母校總是在選舉期間貼出紅紙,警告老師們不准於上課期間討論政治性話題。以前的我並不疑有他,認為學生的確不應該接觸政治,政治留給那些政治家們去研究就好,學校何必要跟著攪和?但是看到如今的社會,我深深感到我之前的想法錯了。

學生既然身為社會良知中流砥柱,應當對於政治多加了解,而非把學生關在政治資訊的象牙塔內,作出一個個「象牙人偶」。這種人偶的確潔白無比,但是髒手一碰就黑。

同理,學校和家長們認為無知的學生總是容易被利用,所以隔離了這些骯髒訊息。但是學校及家長卻不知民主政治應當建立在「有政治智慧的民眾」之上,還是用以前那套「有許多學校的知識就萬事OK,所以政治不用教,長大了就會」的態度來教導學生,從這樣的態度,我預見了今日的政治黑暗。

如今民主已經是主流的政治體制,那麼就應當教導學生正確的知識來走向更完美的民主,而非重複的走向過去錯誤歷史的道路!難道非要見到民主政治轉變為多數暴力無知的暴民政治,才來感嘆當年怎麼沒有教?難道非要不見棺材不掉淚嗎?

當年前輩參加「野百合」的熱情已經不復存在,是為什麼?當年的學生只能在隱密處偷偷討論政治的黑暗,如今的學生能看各大報以及各大媒體電視台,卻只討論明星的八卦,而不會討論政治人物哪一個有貢獻,為什麼?因為無知!許多人說新世代無情,所以學運起不來,錯了!是學生的無知造成了野百合不再,而不是新世代的冷漠造成的!沒有人會願意看到國家沉淪,會冷漠,是因為「不知道」國家正在沉淪!

學校的老師們,請覺醒吧!普遍的政治無知才是對於民主政治最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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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6  中國時報
◎黃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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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95年7月25日)於中國時報論壇拜讀《中小學蓋游泳池 事不宜遲》此篇大作之後,相當贊同作者所點出的城鄉差距與教育資源不均的問題(有無游泳池),同時,作者也提到有無游泳池以及能否擁有游泳技巧與近期不幸的溺斃事件頻傳有關,筆者倒是有另番解讀。

 

「自然災害」的產生,多於「人」有關,不管濫伐污染與否,「災害」是因為有人的傷亡才成為災害,而自然災害種類繁多,溺斃就為其中一項,也屬於「意外災害」。意外的發生往往是因為人無法掌握當時的狀況,像是海裡的暗渦、山上的崩石、河水的暴漲等,近來有許多海灘活動,或是因為天氣炎熱,許多遊客往河谷海邊移動,到海邊河谷活動的頻率高了,意外事件的發生也相對提高,但是仔細了解不幸罹難者,多是會游泳、嗜運動等,但是還是無法逃過災害。

 

有帶東北角海岸,每到暑假即會有家屬到海邊招魂,因為他的親人不顧岸邊豎立「禁止游泳」的警告標語,甚至吆喝夥伴一起從有三層樓高的懸崖往海裡頭跳,因此不幸發生家屬不願意接受的事實,根據罹難者家屬表示,他的小孩從小就學會游泳,只是為了追求刺激才特地到東北角來跳水遊樂。

 

再回顧過去的山難事件以及被海水捲走的意外,這些意外也是發生於颱風季節。氣象局發布豪大雨特報,防災中心也祭出高額的罰款,但是還是有好奇的民眾到海邊觀浪,有的登山客相信自己熟悉山性而不願意放棄行程,因而,最終需要防災中心出動人員予以救助,這些救助者都不會游泳?都無能力登山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有時候反而更恃本身有的能力,而對於大自然可能發生的災害不屑一顧。

 

  因此,並非建設加蓋游泳池,讓學生都習得游泳技巧之後,溺斃的慘劇就從此成為傳說,最重要的是人的態度,是否可以持有戒慎恐懼的態度,而非恃能而疏忽,否則如此不願所見的不幸還是會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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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5  中國時報
小民/北市(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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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任昌/保險經紀人(中縣霧峰)

中南部地區老人會最近出現一股吸金熱,以「往生互助會」名義,標榜老人身後可領到互助金,大肆招攬會員。但也發生不少會費被侵吞,無法履約等爭議。如此亂象,據報導是「無法可管」,但事實上,那是明確違反保險法,不僅契約無效,且其負責人有不輕的罰責。

十三、四世紀的歐洲,即有「基爾特」制度,即工人或商人團體,對於會員的死亡、疾病、火災等事故共同出資以行救濟,此乃現今人壽保險的濫觴之一。至十六世紀商業人壽保險曾有變質為惡意以人命為質之賭博,而於荷蘭一度遭禁止。現今保險法定有「保險利益原則」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是家屬或有其他利益關係方可訂立保險契約,即是避免以他人之命為賭。上述往生互助會對會員死亡給付互助金,及招募者代付費用以寄望領取他人身後金之情況,與這兩段壽險歷史有很高的相似度,應可看出該互助會之保險特性。

衡以今之保險法對保險定義為「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往生互助會之會員交付會費,約定不可預期之死亡時,由互助會給付一筆金額,此情節與上述保險之定義,應是相符。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又第一百六十七條則有重刑得併科鉅額罰金之規定。

以上是歷史與法律之簡析,政府若有作為,應可輕易以法規範而消弭諸多弊端。但在政府作為前,該會之會員或有心入會者,請思考「除了合理的孳息,錢不會無中生有」最基本的道理,無健全的財務運作,那樣團體可能如老鼠會一般,錢越發越少,後加入者倒楣。另該類團體之負責人,請思考,不管國法是否會制裁,會加入該種互助者大多屬經濟弱勢民眾,欺詐他們的「棺材本」,能食寢安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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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俊瑋/博士生(台中市)

聯合報昨天報導中部有人以「往生互助會」名義招攬老人入會吸金,內政部雖發文告知「於法不合」,令人驚訝的是,內政部與地方社會局人員卻「霧煞煞」,竟不知要依據什麼法令管理。

按報導所稱之老人互助會,即為一種「類似保險」之業務。所謂類似保險者,實為經營保險業務,或以保險名義經營,但並未使用保險法上所列舉之保險種類名義。抑或未使用保險之名義,而以退休金、法律服務、平安險、保全、互助保證、友愛共濟、福利互助及互助聯保等名義經營業務,實則係經營保險業務。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足見此種所謂「老人互助會」為違反保險法之嚴重犯罪行為。

因此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法一三六條第三、四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以打擊不法。

不過,本問題亦反映出我國現行社會安全制度之嚴重缺失,許多老人於臨終時親人無能力辦理後事,或甚而無親人為其辦理後事。因此,各級政府官員應加強思考,如何改正我國社會安全之缺失,避免各種奇招怪術之犯罪行為出現,使老人成為待宰之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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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訪◎孫梓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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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criture et la difference
作者:德希達/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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